东睦股份(600114):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第1次修订)
|  | 时间:2025年10月27日 17:35:45 中财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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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睦股份: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第1次修订)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遴选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构成等因素,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四)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企业内部及其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寻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和要求,未被提名人同意前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公司在披露董事候选人情况时,应当同步披露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定后提交董事会通过。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委员会委员的提议举行,并于会议召开前5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指定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机构,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会议日期、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会议议程、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每一事项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应邀列席会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实施细则做相应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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