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睦股份(600114):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年第1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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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27日 17:35:47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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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东睦股份: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年第1次修订)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幕信息的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第三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部门、控股和全资子公司。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十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季度报告及相关业绩预告;
(十九)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主要信息。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填写《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七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表。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各相关方涉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八条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九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附件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宁波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四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导、转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三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十四条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非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披露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履行保密义务提示函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十五条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披露信息的,公司董事会有权予以拒绝。
第十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工作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十八条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录(像)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文件、资料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得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十九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泄露信息、或者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公司制度进行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公司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
东睦股份 公司代码:600114
(注 )
1
| 序
号 | 内幕信息
知情人姓
名或名称 | 身份证号码 | 成为内幕
信息知情
(注 )
2
人原因 | 知悉内
幕信息
时间 | 知悉内
幕信息
地点 | 知悉内
幕信息
(注 )
3
方式 | 获取内幕
信息依据
(注 )
4 | 内幕信
息内容 | 内幕信息
所处阶段
(注 )
5 | 是否尽到告
知保密和禁
止内幕交易
义务 | 信息公开
披露情况 | 记录人及
记录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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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注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公司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属于本制度第五条第(一)至(六)项的自然人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还应登记身份证件名称及
号码。
注3:填写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如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4:填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主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规
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适用的条款。
注 5: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行政审批、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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