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睦股份(600114):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2025年第1次修订)
|  | 时间:2025年10月27日 17:35:48 中财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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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睦股份: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2025年第1次修订)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敏感信息管理,防止内幕交易和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感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敏感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对外披露部门。
敏感信息排查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牵头,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等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同时对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可以对各部门、子分公司进行现场排查,以防止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应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主要排查事项如下:1、常规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2、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1)本条第1款规定的常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导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9)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行为,如有发生,应立即整改,并履行报告义务。
①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②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③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④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⑤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3、重大风险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11)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4、其他事项
(1)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2)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3)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5)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实施中出现重大变化;
(6)预计本期可能存在需进行业绩预告的情形或预计本期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有较大差异的;
(7)出现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共传媒传播的信息;
(8)公司的控股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质押、冻结、拍卖等事件;(9)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第五条在排查过程中,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密切关注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的动向,对其股份转让的进程,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管理层报告。
第六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进行排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单位应立即将有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通知董事会。
第七条各部门、各单位在排查过程中,如达到以下额度之一的,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向董事会汇报:
1、常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关联交易类事项:
公司或子公司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额度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须履行信息报告义务:(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达到30万元以上;
(2)与关联法人发生经营性交易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的关联交易;
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已经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3、重大风险一旦出现,立即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或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司或子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达到标准即履行报告义务,已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4、其他事项,一旦发生,立即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重大影响标准为对公司总资产、净资产或利润的影响达到10%时,应履行报告义务,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同类事件,已经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条各部门、各单位如遇到需要对外报道的信息或需要在公司网站、内部刊物刊登的信息,应对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并同时抄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确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
第九条公司敏感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均属应保密的信息,公司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严格保密。在公司未将该敏感信息公开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其他未尽事宜,应参照《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要求的执行,与其冲突时,按后者执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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