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睦股份(600114):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5年第1次修订)
|  | 时间:2025年10月27日 17:35:48 中财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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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睦股份: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5年第1次修订)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建立长期的、稳定的良好关系,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实现公司价值与投资者价值的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公司应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特别是管理层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
第九条《中国证券报》和/或《上海证券报》和/或《证券时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及时、准确、完整地在第一时间在指定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十条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应充分利用好交易所网站设置的投资者互动平台等网络互动媒体,及时收集、回复投资者咨询的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公司应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四条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要事件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七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九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条公司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管理事务。
下属子公司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指定人员担任信息披露责任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子公司达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标准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部门、公司持股超过50%的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
公司下属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报告重大收购、出售资产、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行为,以便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
第二十六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如本办法内容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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