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睦股份(600114):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第1次修订)
|  | 时间:2025年10月27日 17:35:49 中财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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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睦股份: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第1次修订)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下属公司的信息收集与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以及《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使用范围:公司本部、公司控股50%以上的公司及其子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控股或参股本公司的股东。
第三条公司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和要求,做好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子公司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或预报告。
预报告或报告应当在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第一时点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并随后即刻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进行预报告或报告。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1、部门或控股子公司拟将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3、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或者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1、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2、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3、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4、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5、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6、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或主管为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各下属公司的总经理或主要负责人为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负责范围内及控股子公司可能发生或发生下列事项或情形,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预报或报告。
1、董事会决议;
2、公司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3、股东会决议;
4、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5、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应报告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研究开发项目转移。
6、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本条第6项规定的交易;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7、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8、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9、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10、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11、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12、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13、公司出现的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务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组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11)董事长或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12)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14、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15、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16、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17、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18、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19、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20、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21、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22、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2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4、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2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26、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可能发生或发生下列事项或情形,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预报或报告。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或者控股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2、任一股东所持有本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或各下属公司涉及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或各下属公司涉及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公司的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发现上述事项发生时,应及时向上述事项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询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回答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并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提供相应资料。
第十五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应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未经董事会授权,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其他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发生上述应上报信息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该部门、控股子公司第一责任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七条涉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上述应上报信息而未及时上报的,公司应通过适当途径追究其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该股东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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