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睦股份(600114):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第1次修订)
|  | 时间:2025年10月27日 17:35:49 中财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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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睦股份: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第1次修订)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则,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组织开展公司重大战略问题的研究,就发展战略、资源及战略、创新战略、营销战略、投资战略等问题,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参谋意见;
(二)组织研究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结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跟踪国外经济走势和国外大公司发展动向,结合公司发展需要,向董事会提出有关体制改革、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调查和分析有关重大战略与措施的执行情况,向董事会提出改进和调整的建议;(四)对公司职能部门拟订的有关中长期规划,在董事会审议前先行研究论证,为董事会正式审议提供参考意见;
(五)审核公司年度业务计划和重大项目投资方案,监督、核实公司重大投资决策;(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决策程序: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向战略委员会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二)由战略委员会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战略委员会;
(四)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公司董事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5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应邀列席会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实施细则做相应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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