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可科技(688006):筹资内部控制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7日 17:46:27 中财网
原标题:杭可科技:筹资内部控制制度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筹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筹资活动的内部控制,保证筹资活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筹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第三条公司筹措资金应比较各种资金筹措方式的优劣和筹资成本的大小,要讲求最佳资本结构,确定所需资金如何筹措。

第四条筹资业务的授权人和执行人、会计记录人之间应相互分离。

第五条重大筹资活动必须由独立于审批人之外的人员审核并提出意见,必要时可聘请外部顾问。

第二章分工及授权
第六条公司的筹资活动集中在公司总部进行。单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50%以上的筹资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单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10%以上的筹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单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10%的筹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七条与筹资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办理,如有必要,也可由公司总部指定其他相关部门提供协助。

第八条财务部、证券事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与筹资活动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契约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实施与执行
第九条在实施筹资计划之前,为了避免盲目筹资,要对筹资的效益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确保筹资活动的效益性;要合理确定筹资规模和筹资结构,选择最佳的筹资方式,降低筹资成本;并严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筹资,确保筹资活动的合法性。

第十条筹资方案(包括贷款额、贷款方式、结构及可行性报告等资料)由财务部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经有权机构或人员批准后,由财务部出面与金融机构联系、洽谈,达成借款意向,签订借款合同或协议,办理借款手续,直至取得资金。

第十一条不得由一个人办理筹资业务的全部过程。

第十二条有关筹资合同、协议或决议等法律文件必须经有权批准筹资业务的人员在各自的批准权限内批准。公司应授权有关人员或聘请外部专家对上述重要文件进行审核,提出意见,以备批准决策时参考。

第十三条财务部要加强审查筹资业务各环节所涉及的各类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财务部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核算筹资业务的会计科目,通过设置规范的会计科目,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筹资业务进行核算,详尽记录筹资业务的整个过程,实施筹资业务的会计核算监督,从而有效地担负起核算和监督的会计责任。

第十五条筹措资金到位后,必须对筹措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首先,筹措资金要严格按筹资计划拟定的用途和预算进行使用,确有必要改变筹措资金的用途或预算,必须事先获得该筹资计划的批准机构或人员的批准后才能改变资金的用途或预算;其次,对资金使用项目进行严格的会计控制,确保筹措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防止筹措资金被挤占、挪用、挥霍浪费,具体措施包括对资金支付设定批准权限,审查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对资金项目进行严格的预算控制,将资金实际开支控制在预算范围之内;最后,投资项目建成后要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财务部门要通过有关凭证和账簿,随时掌握各项需归还的筹措资金的借款时间、币种、金额及来源等内容,了解有关方面的权利、责任、义务,及时计算利息或股利,按时偿还借款或债券本息,根据股东会决议及时发放股利,给债权人和股东留下良好的信用形象。

第十七条偿还公司债券应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办理。发生借款或债券逾期不能归还的情况时,财务部门应报告不能按期归还借款的原因,必要时提请公司最高管理层关注资金状况,并及时与债权人协商,通报有关情况,申请展期。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筹资活动由内部审计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

第十九条筹资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筹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一人办理筹资业务全过程的现象。

(二)筹资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筹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筹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筹资的现象。

(四)筹资活动有关的批准文件、合同、契约、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相关法律文件的存放是否整齐有序以及是否完整无缺。

(五)筹资业务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六)所筹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使用筹集资金,是否存在铺张浪费的现象。

(七)所筹资金归还的情况。重点检查批准归还所筹资金的权限是否恰当以及是否存在逾期不还又不及时办理展期手续的现象。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筹资活动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要求被检查单位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高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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