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可科技(688006):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5年10月27日 17:51:17 中财网
原标题:杭可科技: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战略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构成
第三条战略决策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同时担任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战略决策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资格。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战略决策委员会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战略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决策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定期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对年度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以及执行过程中的重大变化和调整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对公司年度 ESG报告等 ESG相关披露文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会汇报;(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一)至(七)事项的实施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九)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战略决策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战略决策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战略决策委员会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战略决策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三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战略决策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战略决策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五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达等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二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六条战略决策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决策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十七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载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委托人对每项议案的简要意见、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有效期限和对议案表决意见的指示、日期等,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在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接受委托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员的权利。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并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通过。战略决策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战略决策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并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四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后即形成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决议。战略决策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章后生效,未经履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战略决策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表决结果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应最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由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战略决策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由公司妥善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须保密,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材料、会议决议予以公开之前,与会委员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会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的任何条款,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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