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可科技(688006):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5年10月27日 17:51:17 中财网
原标题:杭可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人员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提名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提名委员会职务。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3人)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拟任人选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提名委员会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提名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提名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达等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二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提名委员会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载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委托人对每项议案的简要意见、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有效期限和对议案表决意见的指示、日期等,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在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接受委托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员的权利。

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并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提名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通过。提名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提名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上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后即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提名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经履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提名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表决结果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应最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提名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由公司妥善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须保密,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提名委员会会议材料、会议决议予以公开之前,与会委员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会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的任何条款,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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