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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动力(920275):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7日 18:06:35 中财网
原标题:驱动力: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证券代码:920275 证券简称:驱动力 公告编号:2025-099
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10月 27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档案归档、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细则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并留存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档案,并由专人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其它部门有义务配合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相关工作。

第四条 对于现场来访的投资者,公司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

第五条 公司进行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在活动结束后2个交易日内完成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呈报(如需)。

归档经办人应当保证归档的文件资料齐全、完整、准确。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方式发布,同时可以在公司网站刊载。

公司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与公司此前已经刊载的演示文稿和文档内容基本相同的,可以不再重复上传,但应当在本次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予以说明。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露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所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文件一旦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的归档范围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以纸质形式存档的,应当做到书写材料合乎标准、字迹工整、内容规范、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

第八条 凡公司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材料的,借阅人应当就查阅目的履行向董事会秘书审批的程序。在获得董事会秘书书面批准后,由档案保管人员进行登记,并由借阅人签字确认。借阅档案材料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周。

第九条 借阅人对档案应负有安全和保密的责任。借阅人要妥善保管档案,严禁对档案材料进行涂改、撕页、拆卷。借阅人不得将档案转借他人。

第十条 承办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的人员发生工作变动,应将经办的文件材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为10年,到期后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销毁。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修订与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10月 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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