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科技(002540):《内部控制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7日 18:06:55 中财网
原标题:亚太科技:《内部控制制度》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建设,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1 2025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年修订)》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确保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控股孙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以下合称“子公司”)。

第二章内部控制制度的框架和执行
第五条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公司及(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六条公司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层级、各个方面和各项业务环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在充分考虑了以下要素制定的:
(一)内部环境:指影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定、运行及效果的各种综合因素,包括公司组织结构、企业文化、风险管理理念、经营风格、人力资源管理政策等。

(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公司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三)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四)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是公司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公司内部、公司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五)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公司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加以改进。

第七条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等机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造全体职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八条公司应当明确界定公司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应的授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设立完善的控制架严格执行。

第九条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应当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与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存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成本费用、担保、对外投资、对子公司的控制、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关联交易等。

第十条公司应依据所处的环境和自身经营特点,不断建立和完善印章使用管理、票据领用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担保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对外投资管理、资金借贷管理、职务授权及代理人制度、信息披露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等专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应重点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加强对其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并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建立相应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制定公司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管理政策,确保信息能够准确传递,确保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内部审计部能够及时了解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各类风险隐患和内部控制缺陷得到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内部控制,建立与经营管理相适应的信息系统,促进内部控制流程与信息系统的有机结合,实现对业务和事项的自动控制,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

第十四条公司全面实行内部控制,并随时检查,以应对公司内外环境的变化,确保内部控制制度有效运行。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实施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促进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

第十六条接受公司委托从事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规范及其配套办法和相关执业准则,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的从业人员应当对发表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负责。为公司内第三章内部环境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股东会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依法行使公司经营方针、筹资、投资、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的表决权。董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的经营决策权。审计委员会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经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事项,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应当成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适当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及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独立性、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结合业务特点和内部控制要求设置内部机构,明确职责权限,将权利与责任落实到各责任单位。公司应当通过编制内部管理手册,使全体员工掌握内部机构设置、岗位职责、业务流程等情况,明确权责分配,正确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的独立性。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结合内部审计监督,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按照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进行报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有权直接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政策。人力资源政策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员工的聘用、培训、辞退与辞职。

(三)关键岗位员工的强制休假制度和定期岗位轮换制度。

(四)掌握国家秘密或重要商业秘密的员工离岗的限制性规定。

(五)有关人力资源管理的其他政策。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将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胜任能力作为选拔和聘用员工的重要标准,切实加强员工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升员工素质。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加强文化建设,培育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倡导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和团队协作精神,树立现代管理理念,强化风险意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文化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公司员工应当遵守员工行为守则,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加强法制教育,增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的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监督,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制度。

第四章风险评估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根据设定的控制目标,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进行风险评估。

第二十七条公司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准确识别与实现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确定相应的风险承受度。风险承受度是公司能够承担的风险限度,包括整体风险承受能力和业务层面的可接受风险水平。

第二十八条公司识别内部风险,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操守、员工专业胜任能力等人力资源因素。

(二)组织机构、经营方式、资产管理、业务流程等管理因素。

(三)研究开发、技术投入、信息技术运用等自主创新因素。

(四)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财务因素。

(六)其他有关内部风险因素。

第二十九条公司识别外部风险,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一)经济形势、产业政策、融资环境、市场竞争、资源供给等经济因素。

(二)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法律因素。

(三)安全稳定、文化传统、社会信用、教育水平、消费者行为等社会因素。

(四)技术进步、工艺改进等科学技术因素。

(五)自然灾害、环境状况等自然环境因素。

(六)其他有关外部风险因素。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程度等,对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排序,确定关注重点和优先控制的风险。

公司进行风险分析,应当充分吸收专业人员,组成风险分析团队,按照严格规范的程序开展工作,确保风险分析结果的准确性。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结合风险承受度,权衡风险与收益,确定风险应对策略。公司应当合理分析、准确掌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员工的风险偏好,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避免因个人风险偏好给公司经营带来重大损失。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风险应对策略,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风险规避是公司对超出风险承受度的风险,通过放弃或者停止与该风险相关的业务活动以避免和减轻损失的策略。风险降低是公司在权衡成本效益之后,准备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降低风险或者减轻损失,将风险控制在风险承受度之内的策略。风险分担是公司准备借助他人力量,采取业务分包、购买保险等方式和适当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风险承受度之内的策略。风险承受是公司对风险承受度之内的风险,在权衡成本效益之后,不准备采取控制措施降低风险或者减轻损失的策略。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结合不同发展阶段和业务拓展情况,持续收集与风险变第五章控制活动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结合风险评估结果,通过手工控制与自动控制、预防性控制与发现性控制相结合的方法,运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控制措施一般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第三十五条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要求公司全面系统地分析、梳理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职务,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六条授权审批控制要求公司根据常规授权和特别授权的规定,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公司应当编制常规授权的权限指引,规范特别授权的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严格控制特别授权。常规授权是指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既定的职责和程序进行的授权。特别授权是指公司在特殊情况、特定条件下进行的授权。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公司对于重大业务和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第三十七条会计系统控制要求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公司应当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从业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三十八条财产保护控制要求公司建立财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采取财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财产安全。公司应当严格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和处置财产。

第三十九条预算控制要求公司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明确各责任单位在预算管理中的职责权限,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强化预算约束。

第四十条运营分析控制要求公司建立运营情况分析制度,经理层应当综合运第四十一条绩效考评控制要求公司建立和实施绩效考评制度,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对公司内部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的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和客观评价,将考评结果作为确定员工薪酬以及职务晋升、评优、降级、调岗、辞退等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根据内部控制目标,结合风险应对策略,综合运用控制措施,对各种业务和事项实施有效控制。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明确风险预警标准,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或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员、规范处置程序,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六章信息与沟通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信息与沟通制度,明确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确保信息及时沟通,促进内部控制有效运行。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当对收集的各种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进行合理筛选、核对、整合,提高信息的有用性。公司可以通过财务会计资料、经营管理资料、调研报告、专项信息、内部刊物、办公网络等渠道,获取内部信息。公司可以通过行业协会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业务往来单位、市场调查、来信来访、网络媒体以及有关监管部门等渠道,获取外部信息。

第四十六条公司应当将内部控制相关信息在公司内部各管理级次、责任单位、业务环节之间,以及公司与外部投资者、债权人、客户、供应商、中介机构和监管部门等有关方面之间进行沟通和反馈。信息沟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并加以解决。重要信息应当及时传递给董事会和经理层。

第四十七条公司应当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信息的集成与共享,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信息与沟通中的作用。公司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访问与变更、数据输入与输出、文件储存与保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控制,保证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反舞弊机制,坚持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原则,明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处理、报告和补救程序。公司至少应当将下列情形作为反舞弊工作的重点:
(一)未经授权或者采取其他不法方式侵占、挪用公司资产,牟取不当利益;(二)在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四)相关机构或人员串通舞弊。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制度,设置举报专线,明确举报投诉处理程序、办理时限和办结要求,确保举报、投诉成为公司有效掌握信息的重要途径。举报投诉制度和举报人保护制度应当及时传达至全体员工。

第七章内部监督
第五十条公司应当根据本规范及其配套办法,制定内部控制监督制度,明确内部审计机构(或经授权的其他监督机构)和其他内部机构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范内部监督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内部监督分为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日常监督是指公司对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常规、持续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是指在公司发展战略、组织结构、经营活动、业务流程、关键岗位员工等发生较大调整或变化的情况下,对内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的范围和频率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以及日常监督的有效性等予以确定。

第五十一条公司应当制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按照影响内部控制目标的具体表现形式,分为财务报告缺陷和非财务报告缺陷;按照影响公司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严重程度,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将缺陷划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等级利润总额营业收入总额资产总额
重大缺陷错报≥5%错报≥1%错报≥1%
重要缺陷5%>错报≥3%1%>错报≥0.5%1%>错报≥0.5%
一般缺陷错报<3%错报<0.5%错报<0.5%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等级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并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2)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 错报
 (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重要缺陷(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 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重要缺陷且不能合理保 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根据经济损失金额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执行。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等级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1)违反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决策失误
 (2)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且缺乏有效的补偿性控制
 (3)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中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4)中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5)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重要缺陷(1)违反决策程序导致重要决策失误
 (2)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中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3)其他对公司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一般缺陷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公司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分析缺陷的性质和产生的原因,提出整改方案,采取适当的形式及时向董事会或者经理层报告。公司应当跟踪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并就内部监督中发现的重大缺陷,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第五十二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批准后对外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12月31日作为基准日,于基准日后4个月内对外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要求编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公司应当以书面或者其他适当的形式,妥善保存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记录或者资料,确保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过程的可验证性。

第八章重点关注的控制活动
第一节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第五十四条公司制定子公司管理制度,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与监督,并在充分考虑子公司业务特征等的基础上,督促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十五条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控制活动:(一)建立对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子公司委派的董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依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协调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督促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制定子公司的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制度;
(四)制定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会审议;
(五)要求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六)定期取得并分析子公司的季度或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对外担保报表等,并根(七)对子公司内控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价。

第五十六条公司要求子公司就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价,并报备公司。

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七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五十八条公司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章程》,制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划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参照《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及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六十条关联交易需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六十二条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遵循《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十五条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节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六十六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担保的权限、审批、披露、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六十七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应按照《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明确规定行使审批权限。在确定审批权限时,公司应执行《上市规则》关于对外担保累计计算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八条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六十九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七十条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异常担保合同的,应及时向董事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七十一条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七十二条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七十三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
第七十四条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遵守承诺,注重使用效益。

第七十五条公司通过制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审批、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七十六条公司应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与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掌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动态。

第七十七条公司应制定严格的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按项目预算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七十八条公司应跟踪项目进度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投资项目按公司承诺计划实施。相关部门应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行,并定期向董事会和公司财务部报告具体工作进展情况。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项目不能按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时,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七十九条公司应由内部审计部跟踪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每季度向董事第八十条公司应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督导工作,主动向保荐机构通报其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授权保荐代表人到有关银行查询募集资金支取情况以及提供其他必要的配合和资料。

第八十一条公司如因市场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或变更项目投资方式的,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并依法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八十二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尽快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投资效益作审慎分析。

第八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在年度报告中作相应披露。

第五节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八十四条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八十五条公司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重大投资与财务决策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对重大投资的审批。

第八十六条公司财务部、证券投资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八十七条公司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的,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第八十八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公司进行前款所述投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事项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理层行使。

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九十条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九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节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第九十二条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主要联系人,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为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

第九十三条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十四条公司应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加强对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制度,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并保证未公开重大信息处于可控状态。因工作关系了解到相关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如信息不能保密或已经泄漏,公司应采取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对外披露的措施。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秘书应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七节安全生产的内部控制
第九十七条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夯实安全生产管理基础,杜绝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九十八条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形成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体系和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

第九十九条公司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消除各类安全生产隐患,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

第一百条公司每年与涉及安全生产的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实行安全生产指标考核和评比。

第五章附则
第一百〇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相抵触,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为准。

第一百〇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〇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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