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关于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或者监事,原股东监事成员同时免去。审计委员会成员3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原监事会的职权由审计委员会代为行使。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将相应废止。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董事长为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同意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职工代表董事1人。
|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供任何资助。 |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
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股东会决
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
外。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的股份: |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公司章程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二)
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公司
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
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
|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之十,并应当在三十六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 |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权的标的。 |
| 第三十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股东、实
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的公司股份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含优先股股份,如有)及其变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东转让其所持的公司股
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如有)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
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
|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
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
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第一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除外。
第一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 |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
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
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 |
|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公
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公司章程、股
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
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要求查阅
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
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
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提出查阅、复
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要求查
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
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
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
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 |
| 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
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
并说明理由。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
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
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
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
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
适用前款规定。
股东从公司获得的相关信息或者索
取的资料,公司尚未对外披露时,
股东应负有保密的义务,股东违反
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
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股东
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
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
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
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款
规定。
股东从公司获得的相关信息或者索取的资
料,公司尚未对外披露时,股东应负有保密
的义务,股东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
时,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
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
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
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
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
| 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 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
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公司章程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
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公司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 |
|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
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
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
造成损失的,公司连续18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书面
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公司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
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
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执行。 |
| 造成损失,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
“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
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
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司法》以
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 |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
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
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
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公司章
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 第四十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指示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删除 |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
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
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删除 |
|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
法定义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 | 删除 |
|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
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若出
现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资金占用
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启动“占用
即冻结”机制。 | |
| 第四十四条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
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
责任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工作。若发生
资金占用情况,应依照以下程序处
理:
发现资金占用时,财务负责人应立
即告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并向董事长书面报告资金
占用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占用
股东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资
产种类、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
要求清偿期限等。
董事长根据书面报告,督促董事会
秘书及时安排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向
人民法院申请办理占用股东股份冻
结事宜。若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无法在十五日内清偿,公司应在规
定期限到期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并通过司法程序将冻结股份变
现以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秘书依
据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规定做好信
息披露工作。若发现公司董事、监 | 删除 |
| 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侵占公
司资产,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董
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
处分,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
股东会予以罢免,情节严重者公司
将根据法律、法规追究其刑事责任。 | |
| 新增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
市公司利益。 |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
| |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
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
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
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
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 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公司章程第四十
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公司因本公司章程第
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十五)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
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
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 |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
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
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
开日失效;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
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
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
| 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
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
开日失效;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 | 和个人代为行使。 |
| 第四十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董事会
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
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 第四十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
股东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的担保对象提
70%
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
5000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
|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或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
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
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票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
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
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
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
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
上述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
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如有)做出
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 |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
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
会(如有)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
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
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
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
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本公司章程另有
规定除外。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
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
| 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
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
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四)项的规定,但是《公
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
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
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形。 |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
重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形。
公司违反本章程中股东会、董事会审批对外
担保的权限和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对外
提供担保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 第四十九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财务资助事项属于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或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
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
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
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可以免于 | 第四十九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
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资
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
于适用前款规定。 |
| 适用前款规定。 | |
| 第五十条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
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
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删除 |
|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章程所称的交
易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
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
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
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
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
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有限
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 | 第五十条本公司章程所称的交易指:购买
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
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
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
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
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
上述交易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
| 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虽进行
前述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
务活动。 | 买、出售此类资产);虽进行前述交易事项
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
| 第五十二条公司以下关联交易事
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
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
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三)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
施的关联交易,但出席董事会的非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
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通过。 | 第五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
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0.5%以上的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并参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
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
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
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
议。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 |
| | 行使表决权。 |
|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者本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五十七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六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审计
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在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 第五十七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独立董事有权在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
|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
公告。 |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
明理由并公告。 |
| 第五十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书
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
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
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
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六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 | 第五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
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六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的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 | 第六十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的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
|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第六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
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
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
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
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六十一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
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
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 第六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本公司承担。 | 第六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第六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
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股东会召开 | 第六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 前,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的,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决议公告
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 |
| 第六十六条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
或不符合本公司章程第六十七条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
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在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六十五条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在临时股
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 第六十七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 | 第六十六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
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股东会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得变更。 |
| 第六十八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
等情况,在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
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是否与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
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是否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 | 第六十七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
其他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条、第3.2.5条(如适用)所列情形;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六)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
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
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
执行人名单;
(七)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
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 |
| 第六十九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
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
开股东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
期后的召开日期。 | 第六十八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
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第七十二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 第七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
|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
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
| 第七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 第七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第七十四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
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
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 第七十六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
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 第七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 等事项。 | |
| 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七十九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
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八十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具体。
股东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经 | 第七十八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会批
准后作为章程的附件。 |
| 股东会批准后作为章程的附件。 | |
| 第八十一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
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九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八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东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
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八十二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
| 第八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 第八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
|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10年。 |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第八十七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五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 第八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公司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 第八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 第八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
| 清算;
(三)本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其他
证券;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公司章
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算;
(三)本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公司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
| 第九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
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
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第八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委
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
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
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
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征集人应当披露
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第九十一条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开
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
规定,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遭受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删除 |
| 第九十三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
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
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 删除 |
| 第九十四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 | 第九十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
| 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该人负责的合同。 |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第九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股份总额3%以上的股东
提名。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额3%以
上的股东提名。职工代表监事候选
人,由公司职工民主推荐产生。 | 第九十一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股份总额1%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
| 第九十六条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
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
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
会选举两名及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
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
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
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出席会
议的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
部投向一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也
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
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
依次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的表决制
度。
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
以下原则: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
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
两名及两名以上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
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的股东可
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
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
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
选的表决制度。
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
则:
(一)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
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
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 |
| (一)董事、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
于股东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
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
选董事、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
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
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
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
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
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
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
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
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
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
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
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
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
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
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
选董事、监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
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
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
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
补选。如2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
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
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
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 | 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
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
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
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
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
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
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
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
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不
足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
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
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如2位以上董
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
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
同的董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
| 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 |
| 第一百〇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
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
| 第一百〇二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
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
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
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
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第一百〇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
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监事在股东会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 第一百〇三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结束之后立即就
任。 |
| 第一百〇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
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 | 第一百〇四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
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
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 案。 | |
|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
5
逾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
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
行人;
(六)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 |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
有明确结论意见; |
| 行政处罚;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九)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
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十)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十一)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
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
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
解除其职务。 | (九)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未满的;
(十)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十一)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
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
的各项职责;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独立董
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股东会
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
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
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
公司予以赔偿。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
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
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对公
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利
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
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
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
他人提供担保;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
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
| 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与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董事近亲属,
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
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款规定;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
除外;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委
托他人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会对前款第(五)、(六)项 |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应与本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书,保证董事
离职后其对本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
术等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前仍然有效,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
核心技术从事与公司相近或相同的业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
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规定的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
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
总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应与本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书,
保证董事离职后其对本公司的商业
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的保密义
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前仍
然有效,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
心技术从事与公司相近或相同的业
务。 | |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对公
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
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
与公司事务,持续关注对公司生产
经营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
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
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
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保
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持续
关注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
事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
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
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
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
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
接申请披露;
(五)获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侵占公司资产、滥用控
制权等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
的情形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
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监事行使职权;
(七)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
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
和收益;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
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
(八)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
的,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法保证定期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
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五)获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侵占公司资产、滥用控制权等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七)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审慎判
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
人;
(八)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第一
百〇七条、第一百〇八条的规定。 |
| 第一百一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12个月未亲自
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
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 删除 |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
应当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公司章程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应当
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辞职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
解除,在本公司章程规定三年内仍
然有效。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保
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依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辞
职应当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董
事辞职后三年内,公司拟再次聘任 |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
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
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
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
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
者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
任职结束后依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 |
| 其担任本公司董事的,公司应当提
前五个交易日将聘任理由、董事辞
职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
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
结束而定,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当少于2
年。 |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二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
工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
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非职工董事的,非职
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公司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一十九条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
规定执行。 | 删除 |
|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 | 删除 |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由7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 |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职工代
表董事1人。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
产生,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
生。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设立审计 | 删除 |
|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委员会成员
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专门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过半数的
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
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本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
事会审查决定。
董事会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规定各
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决策程序、
议事规则等。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联络、文件资
料的准备、记录、档案管理、决议
公告等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负责
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并登记印章使用情况。 | |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
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公司章程的修改方
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公
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经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对
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七)制订、实施本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第一百二十六条股东会可以授权
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
发行股份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
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董事会依照本条规定决定发行
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
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
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
决。 | 删除 |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制定董事
会议事规则,明确董事会的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董事会落实
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
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
会拟定,经股东会批准后作为章程
的附件。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明确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以确保
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
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
定,经股东会批准后作为章程的附件。 |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应当确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决 |
|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决策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除本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
有权就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受赠现金资产、单
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在
符合下列标准之一时作出决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 策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除本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交易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
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算。 |
|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绝对值计算。交易标的为股权,且
收购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
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总额和营业
收入,视为上述规定所述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
业收入。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
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
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委托理
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
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
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的原则计算交易额。
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超过上述金额
的,由公司总经理在董事长的授权
范围内决定。 | |
| 第一百二十九条应由董事会审议
的关联交易事项如下: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
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
联交易事项,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 | 删除 |
| 联交易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并参照《股票上市规则》
相关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
审计或者评估。 | |
| 第一百三十条应由董事会审议的
对外担保事项如下:本公司章程第
四十六条规定之外的对外担保事
项。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
遵守本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外,还应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一)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
(二)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
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会审批。 | 删除 |
|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
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从董事中选举产生。 | 删除 |
|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
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
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
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第一百三十五条代表1/10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1/2以上独立董事、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三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2以上独立董事、1/3以上董事或
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
出、邮件、传真或其他方式;通知
时限为:会议召开2日前。在事情
紧急且参会董事没有异议的情况
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的限制,
随时以电话方式通知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邮件、传真或
其他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2日前。
在事情紧急且董事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可不
受上述通知时限的限制,随时以电话方式通
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 |
| 第一百三十七条董事会会议通知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
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 第一百三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有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
|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成员人数为偶数时,若出现
表决相等情形,董事会可根据审议
情况对相关事项进行修改提交下次
会议审议,或提议将其提交股东会
审议表决。 |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 第一百三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
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
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
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
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
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会审议。 |
| 第一百四十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
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电子
通信、邮寄、快递、电话、传真或
者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
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
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电子通信、邮寄、快
递、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 第一百四十三条董事会会议记录
包括以下内容: |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
内容: |
|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
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
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姓名;
(五)会议议程;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
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
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
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八)参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
他事项。 |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
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
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参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三节独立董事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
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 |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
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
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
| | 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
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
| |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
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
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七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
| | 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
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
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
| 新增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
| |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
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
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四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
| |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
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五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
任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
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
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六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名董
6
事组成,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
| |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
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聘任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解聘。 |
| 第一百四十五条本公司章程第一
百〇九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董
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一十二条关
于董事的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八条本公司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四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
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
代发薪水。 | 第一百四十九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
水。 |
| 第一百四十八条总经理对董事会 | 第一百五十一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
| 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八)拟定本公司职工的工资、福
利、奖惩;
(九)本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
定非由本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审议
决策的事项由总经理负责决策。本
公司的日常经营事项由总经理决
策。 |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本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
(九)本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非由本
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审议决策的事项由总
经理负责决策。本公司的日常经营事项由总
经理决策。 |
| 第一百五十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
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
序和参加的人员; | 第一百五十三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
的人员; |
|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
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
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
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
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总经
理负责。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
事会授权一名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
职权。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
会负责。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
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
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协
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权
时,由董事会授权一名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
职权。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
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
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 第一百五十三条董事会秘书是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必备
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所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的律
师和公司现任监事不得兼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 | 删除 |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应当在首次 | 删除 |
|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
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
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
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
责,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
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 |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应当聘任证
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
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
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
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
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负有的责任。 | 删除 |
| 第一百五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一百五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 删除 |
| 第一百五十八条本公司章程第一
百〇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本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董
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一十二条关
于董事的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 | 删除 |
| 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兼任监事。 | |
| 第一百五十九条监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对公
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删除 |
| 第一百六十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 | 删除 |
| 第一百六十一条监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
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删除 |
| 第一百六十二条监事应当对董事
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无法保证定期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
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
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
以直接申请披露。 | 删除 |
| 第一百六十三条监事可以列席董
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 | 删除 |
| 出质询或者建议。 | |
| 第一百六十四条监事不得利用其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因此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 |
| 第一百六十五条监事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 |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设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股东代表2
名和公司职工代表1名。监事会中
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
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不
得低于监事总人数的1/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
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
事。
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
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
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 | 删除 |
| 第一百六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 删除 |
|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本公司章程或者
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
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
| 第一百六十八条监事会每6个月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召开 | 删除 |
| 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
式。监事会会议应提前2日通知全
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记名表
决方式,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
监事通过。 | |
| 第一百六十九条监事会制定监事
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
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
则由监事会拟定,经股东会批准后,
作为章程的附件。 | 删除 |
| 第一百七十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
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保存期限10年。 | 删除 |
| 第一百七十一条监事会会议通知
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
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删除 |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每一
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
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 |
|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
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
制。 |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进行编制。 |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
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
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
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
50%
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以
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
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
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本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
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
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公
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
|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
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
利润。 |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
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
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
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
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股东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
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
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
方案后,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
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
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实施
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
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实施连续、稳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应当以最近一期经审 |
| 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利润分配应当以最近一期经审
计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
据,合理考虑当期利润情况,并按
照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
配利润孰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利润
分配比例,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未分配利润、当
期业绩等因素确定分红频次,在满
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
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将积极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增加现金分
红频次,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公司可以
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利润。其中,在利润分配方式
的分配顺序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分
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
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
配,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未来三年现金分红占当年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比例平均不低于
25%。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
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在预计本
公司未来将保持较好的发展前景,
且本公司发展对现金需求较大的情 | 计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合理
考虑当期利润情况,并按照合并报表、母公
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确定具
体的利润分配比例,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
况。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未分配利润、当期业
绩等因素确定分红频次,在满足公司正常生
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
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将积极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增加现金分红频
次,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
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
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其中,在利润分配
方式的分配顺序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分配。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
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的10%,未来三年现金分红占当年实现的可
分配利润的比例平均不低于25%。当年未
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
配。在预计本公司未来将保持较好的发展前
景,且本公司发展对现金需求较大的情形
下,本公司可采用股票分红的方式分配股
利。
其中,公司的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
利。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
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 |
| 形下,本公司可采用股票分红的方
式分配股利。
其中,公司的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
剩余股利。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
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
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
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
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公司实施股票分红时须满足下列条
件:
在本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
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本公司
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
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
股票股利分配预案。本公司采用股
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充分
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
与本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
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
应,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
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三)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
连续性与稳定性,并综合考虑所处 | 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
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实施股票分红时须满足下列条件:
在本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
放股票股利有利于本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
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
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本公司采用股
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充分考虑发放
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本公司目前的
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
薄等相适应,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
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三)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
稳定性,并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以下差异化的
现金分红政策:
1、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
|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等因素,制定以下差异化
的现金分红政策:
1、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四)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
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
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
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
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
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
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
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在确保足额现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
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
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
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
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
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
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在确保足额现金
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
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六)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七)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
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
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董事会、
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
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
(八)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
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
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
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
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
| 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
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
润分配。
(六)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
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
(七)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
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
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董事会、
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
会上的投票权。
(八)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
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
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披露。
(九)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 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披露。
(九)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
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十)公司年度盈利,管理层、董事会未提
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就此向
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
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
使用计划;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通
过现场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并由董
事会向股东会做出情况说明。
(十一)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
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
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
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十二)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
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
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
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
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 |
|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
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
表决权通过。
(十)公司年度盈利,管理层、董
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
管理层需就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
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
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
使用计划;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通过现场或网络投票的方式
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会做
出情况说明。
(十一)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
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
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
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
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
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十二)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
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
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
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 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
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
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
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
途和使用计划。
(十三)公司原则上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
报表进行利润分配,且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
期报告的同时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以
半年度财务报告为基础进行现金分红,且不
送红股或者不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半
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十四)当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
不进行利润分配:
(1)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为非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
(3)当年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十五)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
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
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
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
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
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
案,由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发表意见,经 |
| 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
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
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
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
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
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等。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
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
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
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十三)公司原则上应当依据经审
计的财务报表进行利润分配,且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同时审
议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以半年度
财务报告为基础进行现金分红,且
不送红股或者不用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的,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
审计。
(十四)当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
告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
(3)当年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十五)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
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 | 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并
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
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董事会、独
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征
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
(十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 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
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
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
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后的
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
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
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
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
小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董事会、
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
股东会上的投票权。
(十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
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
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
资金。 | |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设置内部审计部门,配备
不少于三名的专职审计人员,对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
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
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
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
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并对外披露。 |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
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
导之下或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
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
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
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设置内部审计部门,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各内部机构
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
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
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 删除 |
| 第一百八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在指
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
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
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
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
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之间的关系。 | 删除 |
| 第一百八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应
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 删除 |
|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
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
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
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
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
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
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
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
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
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
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
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
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
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
作中发现的问题。 | |
| 第一百八十四条内部审计应当涵
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
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
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
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
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
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 | 删除 |
| 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
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
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 |
| 第一百八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
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
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 删除 |
| 第一百八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获
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
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
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
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
在工作底稿中。 | 删除 |
| 第一百八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
当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审计部门
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
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 删除 |
| 第一百八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
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
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
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
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
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督促
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
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 | 删除 |
| 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
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
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
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
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
支持和协作。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
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
| 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 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召开监事会
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
传真或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可以选
择其中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通知。 | 删除 |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通知以专人
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
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
5
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个工作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
出的,传真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
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
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
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
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传真
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
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 第二百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
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
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
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八十一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
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
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
仅因此无效。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
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
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二百〇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
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 |
| 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二百〇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指定媒体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系统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媒体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
| 第二百〇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经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审议通过,公司可不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股份。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指定媒体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
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
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二百〇八条公司依照《公司法》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百 |
| 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
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
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
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
适用《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
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
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
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
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
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
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公
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
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 第二百〇九条违反公司法规定减
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
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
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一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
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
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
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
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有本公司章
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二)
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有本公司章程第一百
九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
| 的,可以通过修改本公司章程或者
经过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公司章程,须
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公司章程或者经过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司因本公司章
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
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
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义务人未
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
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
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因本公司章程第一百
九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
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
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百一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指定媒体或者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系统上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 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媒
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
|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 清偿。 |
| 第二百一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
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
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
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
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
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
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
配给股东。 |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
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
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 第二百一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
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〇一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 |
| 第二百一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履行
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二百〇二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 第二百二十五条释义 | 第二百〇八条释义 |
|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
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 |
| 第二百二十六条董事会可依照章
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
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〇九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
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
相抵触。 |
| 第二百二十七条本公司章程以中
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
的章程与本公司章程有歧义时,以
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
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第二百一十条本公司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公司章
程有歧义时,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
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 第二百三十条本公司章程附件包
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
事规则的条款如与本公司章程存在 | 第二百一十三条本公司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条款如与本公司章
程存在不一致之处,应以本公司章程为准。
本公司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
| 不一致之处,应以本公司章程为准。
本公司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
行。 |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
注:表格中文字为重点修订或新增内容,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序号、标点符号、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格式等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不再逐条列示。(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