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法律法规、指引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修订,主要修订情况为: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公司由浙江本立化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10005753258189。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为由浙江本立化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100057532581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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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 |
| | 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是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董事。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
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九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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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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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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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0,602万股,均为
普通股。 | 第十九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10,602万
股,均为普通股。 |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
|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
时,可换债的发行、转股程序、转股安排及可转债
转股导致的注册资本变更事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的程序以
及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办理。 |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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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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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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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
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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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
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
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
前30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
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
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八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
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
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
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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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其他除外情形,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以上股份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除外情形,卖
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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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应当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
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
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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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
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
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
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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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
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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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三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
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
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
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
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
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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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
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 |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
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
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
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
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
其股本;
...... |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
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 |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
|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
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
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
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
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新增 | 第四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
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
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
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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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除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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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
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的,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
(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需经股东大
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
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
保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
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不
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
供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者要
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
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的,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
(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
(八)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需经股东会
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
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
保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
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不
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
供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者要
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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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
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二)、
(四)、(五)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
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
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二)、
(四)、(五)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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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交易行为(不含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股
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4、交易投资涉及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5、交易投资涉及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
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
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
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累计计算范围。 |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交易行为(不含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股
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四)交易涉及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五)交易涉及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
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
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
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累计计算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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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获赠现金
资产、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由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做出决议后将该交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
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获赠现金
资产、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由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做出决议后将该交易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
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
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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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本条所述“关联交易”,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所
规定的交易事项之外,还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
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
或者受托销售;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
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
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或者委托理财。
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
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以及公司单方面获得
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以豁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本条所述“关联交易”,除本章程第四十四条
所规定的交易事项之外,还包括:购买原材料、燃
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
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
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
委托理财。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
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
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
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
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
应担保;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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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
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
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
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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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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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本公司会议室或公司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的其他地
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本
公司会议室或公司股东会通知中规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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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由
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开户
代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身份的合
法有效性。 | 席。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参加股东会的,由取
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开户代
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认可的其他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身份的合法
有效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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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
...... |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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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
告。 | 第五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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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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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 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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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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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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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
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四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 |
|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 |
|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
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五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 |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普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
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且相关
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
布,与股东大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
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
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 |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
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且相关补充
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
股东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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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
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
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
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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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各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
面形式通知各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公司在计算前述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
当日。 | 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公司在计算前述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
当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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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
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股东大会的现场会
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
与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
不少于2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
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应当在股
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股东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
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
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不少于2个工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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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 第六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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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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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
股东大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大会通
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
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
工作日的规定。 | 第六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会通知
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
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
作日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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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
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
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
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
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
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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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
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
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代为出席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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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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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 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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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
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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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
|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
东大会。 |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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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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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
股东的质询。 |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
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
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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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
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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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
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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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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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 第七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
|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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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10年。 |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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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
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
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
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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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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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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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 |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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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
......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或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前款第六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 (三)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
......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或股东会议
事规则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前款第六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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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
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
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
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持有公
司股票的,应当承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征集人可以采用电子化
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为股东进行委托提供便利,
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
征集人仅对股东大会部分提案提出投票意见 |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
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
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投票意向等信息及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
件,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
予以配合。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承诺在审
议征集议案的股东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
征集人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为
股东进行委托提供便利,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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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应当同时征求股东对于其他提案的投票意见,
并按其意见代为表决。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
导致本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 征集人仅对股东会部分提案提出投票意见的,
应当同时征求股东对于其他提案的投票意见,并按
其意见代为表决。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
致本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
|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
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
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向公司董事会
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
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
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
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如该
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
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
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
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
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
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
议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
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
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
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如该交
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
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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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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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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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应当在董事、监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选举一名董事或者监事的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书面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 第八十四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
一名董事的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书面告知候选董事简历和基
本情况。
董事会可以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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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1、在章程规定
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
上的股东提出非独立董事建议名单;由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的股东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建议名单。董事候选人
建议名单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2、由公司
董事会确定董事候选人,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
会选举。
(二)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1、在章程规定
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监事会、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
以上的股东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建议名
单,提交公司监事会审议。2、由公司监事会确定监
事候选人,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3、由
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通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
生。
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程序为:
每一股份有与所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相同的董
事、监事提名权,股东可集中提名一候选人,也可
以分开提名若干候选人,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及本公
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条件决定董事、监事候选
人。
选举时,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董事、监事
总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可平均分开给每个董事、
监事候选人,也可集中票数选一个或部分董事、监
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
董事、监事条件决定公司董事、监事。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
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 拟选任的人数,提出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
序为:
(一)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提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
审核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出独立董事
候选人建议名单。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
利,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程序为:
每一股份有与所选董事总人数相同的董事提名
权,股东可集中提名一候选人,也可以分开提名若
干候选人,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
董事条件决定董事候选人。
选举时,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董事总人数
相同的投票权,股东可平均分开给每个董事候选人,
也可集中票数选一个或部分董事候选人,最后按得
票之多寡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条件决定公司董
事。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
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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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
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在一次股东大会上表决的提案中,一项提案生效
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明确披露,并就作为前提的提案表决通过是
后续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
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在一次股东会上表决的提案中,一项提案生效
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通
知中明确披露,并就作为前提的提案表决通过是后
续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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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
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
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
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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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 | |
| 决。 | |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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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或其他方式,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
或其他方式,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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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
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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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
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
决议的详细内容。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表决的,应当对普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和优先股
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出席会议及
表决的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
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
决议的详细内容。
股东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表决的,应当对普通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和优先股股
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
决的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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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
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
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
作特别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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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
议通过之日就任。 |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就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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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
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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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
|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5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
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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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1/2。 |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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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
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
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
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
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
|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
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
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
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四)项规定。 |
|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
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 |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
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
独立董事职务。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
董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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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
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
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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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6
个月内仍然有效。但属于保密内容的义务,在该内
容成为公开信息前一直有效。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
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
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
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
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6
个月内仍然有效。但属于保密内容的义务,在该内
容成为公开信息前一直有效。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
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
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 |
| | 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
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新增 | 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
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
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3名,任期三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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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7名
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其中独立董事3名,且至
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中设一名职
工董事,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 |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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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
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
作出说明。 |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
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
出说明。 |
| |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
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
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会批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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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除本章程规定的需要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交
易事项外,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如下交易事项:
......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10%以上;
......
(二)对外担保: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所规定
须由股东大会作出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外担
保由董事会作出。且还需遵守以下规则:
......
(三)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权
限外的如下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
外)事项:
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万元以上,但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0.5%以上,但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事项。
本条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
计算。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经董事会审议后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除本章程规定的需要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交易
事项外,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如下交易事项:
......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10%以上;
......
(二)对外担保:除本章程第四十三条所规定
须由股东会作出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外担保
由董事会作出。且还需遵守以下规则:
......
(三)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
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
程序,并及时披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
元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
上的交易。
本条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
计算。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经董事会审议后还
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未达到前述标准的关联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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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未达到前述标准的关
联交易事项,由公司董事长决定并执行。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宜时,关联董事、股东应
当回避表决。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供借款。
...... | 易事项,由公司董事长决定并执行。董事会、股东
会审议关联交易事宜时,关联董事、股东应当回避
表决。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借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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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
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
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本章程规定的应该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审
议的事项外,公司董事长对以下事项行使决策权: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10%以下;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
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
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
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本章程规定的应该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审
议的事项外,公司董事长对以下事项行使决策权: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10%以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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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职务。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
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
全体董事。 |
| |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
时,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过半数独立董事
提议时,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的通知方式为:电话、传真、邮件等;通知时限为:
会议召开前5日。如遇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召开董
事会的,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可以即时召开董事
会,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的通知方式为:电话、传真、邮件等;通知时限为:
会议召开前5日。如遇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召开董
事会的,经过半数的董事同意,可以即时召开董事
会,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 |
| 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
...... | 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
......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
手表决或书面表决。
......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
表决或书面表决。
......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
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
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
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
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
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
容: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
容:
......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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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
| |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
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
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
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 第一百二十六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
| |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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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
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
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
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规定的不能担任董事情形之
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
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
情形之一的;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
书的其他情形。 |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
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
情况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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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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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
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
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
出。 |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
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一百二十九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
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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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
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
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
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所规定情形之
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
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
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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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
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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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
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
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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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
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
会秘书的职责,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
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
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
会秘书。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
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
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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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责。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设立战略、提
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召集人为会计
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
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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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
| |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
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
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督促并提
出报告;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
百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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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总经
理连聘可以连任。 |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总经
理连聘可以连任。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 |
|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
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
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
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
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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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
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
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
事会聘任。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
事会聘任。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副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副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 |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
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
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
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
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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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
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
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
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
为。
...... |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
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财
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
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
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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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
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
司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
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
司监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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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
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的财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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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
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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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
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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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
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
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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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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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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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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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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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
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
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2/3。监事会中的职
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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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
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保证公司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证
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
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
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
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
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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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前以
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于会议召
开前五日以传真、邮寄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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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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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
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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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
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
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保存1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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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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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
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
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
时间。
......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
以不再提取。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
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
以不再提取。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
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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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 |
| 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
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
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
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
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
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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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七条 利润分配的原则:
......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
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
见。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利润分配的原则:
......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过
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
| |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
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公司的利
润分配形式、条件及比例为:
......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
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会召开
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
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
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
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
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
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
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
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
分红。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
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
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
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
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公司的利
润分配形式、条件及比例为:
......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
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会召开
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
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
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
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
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
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
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
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会召开
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
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
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
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
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
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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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九条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应认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分红的实际、条件和最低比例、 | 第一百六十条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应认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分红的实际、条件和最低比例、 |
|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
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
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披露。除章程另有约定外,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
方案需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
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
除章程另有约定外,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
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股
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
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
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股东大会审议分红规划事项时,公司应当提供
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
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
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除章程另有约定外,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需
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后,提交股东会审议。独立董
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除
章程另有约定外,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
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股东会
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会
审议分红规划事项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
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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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
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
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但不
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独立董事行
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
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前向公司社
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但不得
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独立董事行使
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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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一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由董事会向股东大
会提出,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
过。股东大会审议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由董事会向股东会
提出,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董事
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审议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
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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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
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
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的要求;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
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
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
议的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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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
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
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
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
外披露。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
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
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
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
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
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
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
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
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
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
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
聘。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
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
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
任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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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
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
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
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
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
股东大会决定。 | 第一百七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
股东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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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
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
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
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
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
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
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
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 | |
| | |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出:
......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
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
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 |
| | |
| 知,以公告、专人送出、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
方式进行。 | 知,以公告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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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
行。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
行。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
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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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
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
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
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传真发出的,自发出之日起第1个
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发出的,
自发出之日起第1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
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
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
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传真发出的,自发出之日起第1个
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发出的,
自发出之日起第1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
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
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八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
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
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指定证券日报、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其他报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
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
| | |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
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
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
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
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
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
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
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
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
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
司承继。 |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
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
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
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
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
六条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
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
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
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
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
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
不得分配利润。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
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
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
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
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
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 |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
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
示。 |
| | |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
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
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
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
| | |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
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
| |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
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
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 第二百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
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
| | |
| 第二百零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
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 |
| | |
|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
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
终止。 | 第二百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
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
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 | |
| 第二百零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
法履行清算义务。
......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零一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
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
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
| 第二百零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修改章程:
......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零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修改章程:
......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 | |
| 第二百零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
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
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二百零四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
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
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 | |
| 第二百零七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
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第二百零五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
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
| | |
| 第二百零八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
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 第二百零六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
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
| 第二百零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
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
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零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仅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百一十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
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零八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
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 第二百十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
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
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
章程为准。 |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
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
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
章程为准。 |
| 第二百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都含本数;“以下”“不满”“以外”“低于”“多
于”“超过”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都含本数;“过”“以下”“不满”“以外”“低
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
| 第二百十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
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 | |
| | |
| 第二百十四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 |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拟定,
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 |
| | |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由于本次修订增加或删除了部分条款,导致原《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所发生的变化,将按照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章节条款序号加以顺延;原《公司章程》中涉及条款之间相互引用的条款序号变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亦做相应变更。(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