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I.CN 中财网

本立科技(301065):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7日 18:16:04 中财网

原标题:本立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065 证券简称:本立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0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
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法律法规、指引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修订,主要修订情况为: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公司由浙江本立化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10005753258189。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为由浙江本立化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10005753258189。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是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董事。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 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九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0,602万股,均为 普通股。第十九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10,602万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 时,可换债的发行、转股程序、转股安排及可转债 转股导致的注册资本变更事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的程序以 及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办理。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 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 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 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 前30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 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 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八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 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 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 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其他除外情形,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以上股份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除外情形,卖 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应当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 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 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 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 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 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 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三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 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 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 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 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 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 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 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 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 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 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 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 其股本;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 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 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 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 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 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新增第四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 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 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新增第四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 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除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 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的,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 (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需经股东大 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 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 保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 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不 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 供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者要 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 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的,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 (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 (八)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需经股东会 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 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 保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 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不 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 供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者要 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 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二)、 (四)、(五)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 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 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二)、 (四)、(五)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 议。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交易行为(不含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股 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4、交易投资涉及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5、交易投资涉及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 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 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 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累计计算范围。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交易行为(不含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股 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四)交易涉及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五)交易涉及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 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 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 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获赠现金 资产、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由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做出决议后将该交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 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获赠现金 资产、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由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做出决议后将该交易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 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 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本条所述“关联交易”,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所 规定的交易事项之外,还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 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 或者受托销售;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 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 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或者委托理财。 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 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以及公司单方面获得 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以豁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本条所述“关联交易”,除本章程第四十四条 所规定的交易事项之外,还包括:购买原材料、燃 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 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 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 委托理财。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 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 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 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 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 应担保;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 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 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 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本公司会议室或公司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的其他地 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本 公司会议室或公司股东会通知中规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由 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开户 代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身份的合 法有效性。席。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参加股东会的,由取 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开户代 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认可的其他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身份的合法 有效性。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 告。第五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 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 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四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 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普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 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且相关 补充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 布,与股东大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 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 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 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且相关补充 或更正公告应当在股东会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与 股东会决议同时披露的法律意见书中应当包含律师
  
  
  
  
  
  
  
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 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 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 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各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 面形式通知各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公司在计算前述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 当日。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公司在计算前述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 当日。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 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股东大会的现场会 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 与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 不少于2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 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应当在股 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股东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 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 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不少于2个工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第六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 股东大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大会通 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 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 工作日的规定。第六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会通知 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 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 作日的规定。
  
  
  
  
  
第六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 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 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 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六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 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 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 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 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 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 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 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 东大会。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 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七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 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 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 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 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七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10年。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10年。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 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 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 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
  
(三)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 ......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或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前款第六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三)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 ......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或股东会议 事规则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前款第六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 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 露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件,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 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人持有公 司股票的,应当承诺在审议征集议案的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征集人可以采用电子化 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为股东进行委托提供便利, 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 征集人仅对股东大会部分提案提出投票意见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 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 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投票意向等信息及征集公告和相关征集文 件,并按规定披露征集进展情况和结果,公司应当 予以配合。征集人持有公司股票的,应当承诺在审 议征集议案的股东会决议公告前不转让所持股份。 征集人可以采用电子化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为 股东进行委托提供便利,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
  
  
  
  
  
  
  
的,应当同时征求股东对于其他提案的投票意见, 并按其意见代为表决。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 导致本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征集人仅对股东会部分提案提出投票意见的, 应当同时征求股东对于其他提案的投票意见,并按 其意见代为表决。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 致本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 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 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向公司董事会 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 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 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 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如该 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 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 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 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 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 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 议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 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 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 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如该交 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 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应当在董事、监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选举一名董事或者监事的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 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书面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第八十四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 一名董事的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书面告知候选董事简历和基 本情况。 董事会可以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
  
  
  
  
  
  
  
  
  
(一)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1、在章程规定 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 上的股东提出非独立董事建议名单;由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的股东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建议名单。董事候选人 建议名单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2、由公司 董事会确定董事候选人,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 会选举。 (二)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1、在章程规定 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监事会、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 以上的股东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建议名 单,提交公司监事会审议。2、由公司监事会确定监 事候选人,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3、由 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通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 生。 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程序为: 每一股份有与所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相同的董 事、监事提名权,股东可集中提名一候选人,也可 以分开提名若干候选人,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及本公 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条件决定董事、监事候选 人。 选举时,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董事、监事 总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可平均分开给每个董事、 监事候选人,也可集中票数选一个或部分董事、监 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 董事、监事条件决定公司董事、监事。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 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拟选任的人数,提出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 序为: (一)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提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 审核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出独立董事 候选人建议名单。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 利,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程序为: 每一股份有与所选董事总人数相同的董事提名 权,股东可集中提名一候选人,也可以分开提名若 干候选人,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 董事条件决定董事候选人。 选举时,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董事总人数 相同的投票权,股东可平均分开给每个董事候选人, 也可集中票数选一个或部分董事候选人,最后按得 票之多寡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条件决定公司董 事。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 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 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在一次股东大会上表决的提案中,一项提案生效 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明确披露,并就作为前提的提案表决通过是 后续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不予表决。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 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在一次股东会上表决的提案中,一项提案生效 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通 知中明确披露,并就作为前提的提案表决通过是后 续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 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 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 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或其他方式,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第九十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 或其他方式,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 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 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 决议的详细内容。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表决的,应当对普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和优先股 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出席会议及 表决的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 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 决议的详细内容。 股东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表决的,应当对普通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和优先股股 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 决的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 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 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 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 议通过之日就任。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就任。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 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九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5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 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1/2。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 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 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 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 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 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 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 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四)项规定。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 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 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 独立董事职务。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 董事职务。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 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 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6 个月内仍然有效。但属于保密内容的义务,在该内 容成为公开信息前一直有效。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 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 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 下结束而定。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 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6 个月内仍然有效。但属于保密内容的义务,在该内 容成为公开信息前一直有效。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 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 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
 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 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新增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 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 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3名,任期三年。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7名 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其中独立董事3名,且至 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中设一名职 工董事,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 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 作出说明。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 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 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 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 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除本章程规定的需要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交 易事项外,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如下交易事项: ......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10%以上; ...... (二)对外担保: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所规定 须由股东大会作出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外担 保由董事会作出。且还需遵守以下规则: ...... (三)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权 限外的如下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 外)事项: 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万元以上,但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0.5%以上,但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事项。 本条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 计算。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经董事会审议后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除本章程规定的需要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交易 事项外,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如下交易事项: ......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10%以上; ...... (二)对外担保:除本章程第四十三条所规定 须由股东会作出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外担保 由董事会作出。且还需遵守以下规则: ...... (三)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 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 程序,并及时披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 元的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 上的交易。 本条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 计算。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经董事会审议后还 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未达到前述标准的关联交
  
  
  
  
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未达到前述标准的关 联交易事项,由公司董事长决定并执行。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宜时,关联董事、股东应 当回避表决。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供借款。 ......易事项,由公司董事长决定并执行。董事会、股东 会审议关联交易事宜时,关联董事、股东应当回避 表决。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借款。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 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 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本章程规定的应该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审 议的事项外,公司董事长对以下事项行使决策权: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10%以下;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 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 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 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本章程规定的应该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审 议的事项外,公司董事长对以下事项行使决策权: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10%以下;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职务。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 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 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 时,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过半数独立董事 提议时,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的通知方式为:电话、传真、邮件等;通知时限为: 会议召开前5日。如遇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召开董 事会的,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可以即时召开董事 会,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的通知方式为:电话、传真、邮件等;通知时限为: 会议召开前5日。如遇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召开董 事会的,经过半数的董事同意,可以即时召开董事 会,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
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 ......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 手表决或书面表决。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 表决或书面表决。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 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 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 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 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 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 容: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 容: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新增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 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 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 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第一百二十六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 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 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 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 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规定的不能担任董事情形之 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 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 情形之一的;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 书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 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 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第一百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 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 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 出。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 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一百二十九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 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 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 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 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 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所规定情形之 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 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 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 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第一百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 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第一百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 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 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 会秘书的职责,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 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 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 会秘书。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 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 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责。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设立战略、提 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召集人为会计 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 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新增第一百三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新增第一百三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 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 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督促并提 出报告;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 百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总经 理连聘可以连任。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总经 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 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 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 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 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 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 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 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 事会聘任。第一百四十七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 事会聘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副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四十八条 副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 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 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 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 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 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 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 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 为。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 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财 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 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 为。 ......
  
第一百四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 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 司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 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 司监事。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 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 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 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 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 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 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 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2/3。监事会中的职 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 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保证公司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证 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 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 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 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 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前以 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于会议召 开前五日以传真、邮寄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 
  
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 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 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 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保存10年。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一百五十三条 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 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 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 时间。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 以不再提取。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 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 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 以不再提取。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 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
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 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 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 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 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 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七条 利润分配的原则: ......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 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 见。第一百五十八条 利润分配的原则: ......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过 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 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公司的利 润分配形式、条件及比例为: ......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 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会召开 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 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 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 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 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 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 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 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 分红。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 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 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 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 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公司的利 润分配形式、条件及比例为: ......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 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会召开 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 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 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 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 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 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 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 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会召开 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 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 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 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 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 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应认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分红的实际、条件和最低比例、第一百六十条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应认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分红的实际、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 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 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披露。除章程另有约定外,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 方案需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 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 除章程另有约定外,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 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股 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 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 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股东大会审议分红规划事项时,公司应当提供 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 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 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除章程另有约定外,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需 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后,提交股东会审议。独立董 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除 章程另有约定外,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 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股东会 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会 审议分红规划事项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 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 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 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但不 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独立董事行 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 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前向公司社 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但不得 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独立董事行使 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第一百七十一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由董事会向股东大 会提出,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 过。股东大会审议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第一百六十二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由董事会向股东会 提出,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董事 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审议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 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 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 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的要求;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 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 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 议的要求;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 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 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 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 外披露。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 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 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 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 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新增第一百六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 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新增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 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 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新增第一百六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 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新增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 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 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 聘。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 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 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 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 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 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 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 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 股东大会决定。第一百七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 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 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 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 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 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 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 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 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出: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 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 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
  
知,以公告、专人送出、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 方式进行。知,以公告进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 行。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 行。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出、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 行。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 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 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 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传真发出的,自发出之日起第1个 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发出的, 自发出之日起第1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 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 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 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传真发出的,自发出之日起第1个 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发出的, 自发出之日起第1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 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 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第一百八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 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 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指定证券日报、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其他报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 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 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 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 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 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 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 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新增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 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 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 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 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 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 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 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 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 六条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 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 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 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 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 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 不得分配利润。
新增第一百九十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 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 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新增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 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 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 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 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 示。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 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 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 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五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 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 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 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二百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 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第二百零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 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 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 终止。第二百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 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 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零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 法履行清算义务。 ......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百零一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 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 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二百零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修改章程: ......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二百零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修改章程: ......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 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 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二百零四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 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 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七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 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第二百零五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 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八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 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第二百零六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 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二百零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 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 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第二百零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仅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 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第二百零八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 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十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 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 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 章程为准。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 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浙 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 章程为准。
第二百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都含本数;“以下”“不满”“以外”“低于”“多 于”“超过”不含本数。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都含本数;“过”“以下”“不满”“以外”“低 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十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 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十四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拟定, 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由于本次修订增加或删除了部分条款,导致原《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所发生的变化,将按照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章节条款序号加以顺延;原《公司章程》中涉及条款之间相互引用的条款序号变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亦做相应变更。(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