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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工精密(301261):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7日 18:20:40 中财网
原标题:恒工精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 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河北恒工精密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从事融资 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等禁止性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 满6个月的;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 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公司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前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规定执行。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当计算可转让股份额度出现小数时,向下取整数位。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如有)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如有)有特殊关系, 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参照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25% 下的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按 的比例确定次年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二章的规定。 (一)公司当年没有新增股份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 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按前款规定转让。但下 面两种情况不受本条转让比例的限制: 1、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 让。 (二)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 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 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资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 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事务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 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 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 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本公司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 不得超过3个月。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 事项是否有关。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告知公司证券事务部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报本人持有及变动公司股份行为的相关信息,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财产或声誉损失的,公司视情 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 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及承担公司处理或解决 该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高于”、“低于”均不含本数。的有关规定执行。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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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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