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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工精密(301261):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7日 18:20:47 中财网
原标题:恒工精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 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证券事务部;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关联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部门。

领导,具体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 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 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 声明并说明理由。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还应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地、证券交易所,供投资 者、潜在投资人和利益相关者等社会公众查阅。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审查)两种方式。 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公司信息披露 质量、规范运作情况等,调整直通披露公司范围。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非 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 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 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 信息。同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 件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异常波动时。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 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 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 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公 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更正 公告和其他重要事项公告,以及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发行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等;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 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依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编制。2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个月内。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时间。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 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 除。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 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10
总数,公司前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告期内公司所属行业的基本特点、发展状况、技术趋势以及公司 所处的行业地位等; (二)行业主管部门在报告期内发布的重要政策及对公司的影响; (三)结合主要业务的行业关键指标、市场变化情况、市场份额变化情况 等因素,分析公司的主要行业优势和劣势,并说明相关变化对公司未来经营业 绩和盈利能力的影响。者净利润为负值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下列信息,并说明公司改善盈利能力的各项措施:
(一)业绩大幅下滑或者亏损的具体原因;
(二)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是否与行业趋势一致;
(三)所处行业景气情况,是否存在产能过剩、持续衰退或者技术替代等 情形; (四)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五)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列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包括技术更迭、产品更新换代或竞争加剧导致市 场占有率和用户规模下降,研发投入超出预期或进程未达预期,核心技术、关 键设备、经营模式等可能被替代或者被淘汰,核心技术人员发生较大变动等; (二)经营风险,包括单一客户依赖、原材料价格上涨、产品或服务价格 下降等; (三)债务及流动性风险,包括资产负债率上升、流动比率下降、财务费 用增加、债务违约、债权人提前收回借款或提高借款条件等; (四)行业风险,包括行业出现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场容量下滑或 者增长停滞、行业上下游供求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 (五)宏观环境风险,包括相关法律、税收、外汇、贸易等政策发生重大 不利变化; (六)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实际业绩或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 异较大的,应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 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公司季 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 外。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 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 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 求》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14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号编报规 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 报告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载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 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 披露。见,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 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 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文件、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本制度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 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 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 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 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 100 ,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 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 标准。(一)本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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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经累计计 算达到上述款项标准的,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应当聘 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并披露 评估或者审计报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10%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 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 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 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 决、裁决执行情况等。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披露以下内容:(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的同意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比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 披露。影响: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六)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计提足额坏账准备;
(八)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30%;
(九)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 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 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 利变化; (十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 被淘汰的风险; (十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 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五)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六)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七)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十八)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 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本制度第四十条的规定。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 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 之日起重新开始。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 事实发生后,再按照上市规则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求的,公司应当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 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 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 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全体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 按照本制度及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立即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由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组织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件进行审核定稿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具体发布流程如下:(一)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
(二)在符合条件媒体进行公告; (三)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备置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四)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规定及时披露信息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 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 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 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 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露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本制度,组织和管理证券事务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 的资料。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 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 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以及信息已经泄露时公司 应采取的应对措施。触到应披露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并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 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等形式就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 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 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 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 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刻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和流程: (一)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 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 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 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二)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一)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 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 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券事务部应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事务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 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批 评、警告、记过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高于”、“低于”均不含本数。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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