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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泰生物(300601):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7日 19:15:56 中财网
原标题:康泰生物: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 10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率和决策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及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管理水平,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和ESG工作等进行研究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方案。

本制度所称的ESG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
(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一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战略委员会固有委员,其他委员由公司董事会在董事范围内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即自行解除,缺额应按本工作细则规定进行及时补选。

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由证券事务部牵头,联合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组成,为战略委员会进行公司发展战略研究和制订、开展公司ESG治理等工作提供支持和建议。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证券事务部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或兼并购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可持续发展、ESG战略、ESG议题管理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审议ESG报告,监督和检查公司ESG相关的目标执行情况和进展等;(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与决策程序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工作组负责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负责向战略委员会提交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可行性分析资料、年度ESG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等。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于召开前三天以书面或通讯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但紧急情况下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提议召开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当列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其他通讯方式召开。非以现场方式参会的委员需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专人送达、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供有效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书面签字文件。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表决。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知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事务部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和代表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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