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泰生物(300601):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2025年10月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五条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豁免前述的通知时限,可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六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全部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采用现场、视频、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召开。 第七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九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举手表决或通讯表决方式。若采用通讯方式,则独立董事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前,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外,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对所议事项应当发表明确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保障全体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证券事务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做好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六条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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