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股等实际情况,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包括全文删除监事会和监事章节及相关内容,将“股东大会”整体更名为“股东会”等,并规范了部分条款的表述。《公司章程》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
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
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
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公司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
|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离职人员的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职人员
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除上述股份转让限制之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须遵守公司申请首次发行与上市时作出的关于股
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股份转让限制之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遵
守公司申请首次发行与上市时作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
自愿锁定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
利益分配;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 |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
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
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
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
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权利。 | 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
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
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
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
利。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
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
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
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
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
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
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
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
|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
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
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
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
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
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
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
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
|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
务。 | 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
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
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
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
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
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
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
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
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
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
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
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
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
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关联交易事项和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六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
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关联
交易事项和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
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
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 |
|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重大交易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一)公司担保行为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 | 第四十七条公司的重大交易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担保行为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
|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
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
6、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7、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8、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
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
例担保,属于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第5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
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有关主体违反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和
审议程序的,公司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内且持股比
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除外):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
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6、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
7、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8、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属于第二款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
东会审议。
股东会审议第二款第5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
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
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
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有关主体违反股东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和审议
程序的,公司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
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以上的关联交易,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交
股东会审议:
1、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不含邀标等受
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2、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
债务减免等; |
| 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
助。
(四)公司重大交易(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6.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交易的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
产总额和营业收入,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
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
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
算相关财务指标。
上述交易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资产的除外,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
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 3、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4、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5、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三)公司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
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
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
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
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
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
提交股东会审议。
有关主体违反股东会、董事会审批财务资助的权限和审议
程序的,公司有权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公司重大交易(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
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万元。
6、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重大交易。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 |
| 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
债务减免等,可免于
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 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前款规定。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
务指标适用前款规定。
上述交易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
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
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
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
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
动。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
务减免等,可免于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
|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本章
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
|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
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
|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
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
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
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
他用途。 |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
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
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
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
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
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
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
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
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
| | 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
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
下午3:00。
股东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
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
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
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 |
|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
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
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
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
|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会议。公司可通过视频、网络、电话等方式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公司可
通过视频、网络、电话等方式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
股东会提供便利。 |
|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应作出述职报告。 |
|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
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通讯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通
讯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10年。 |
|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八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
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
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七)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八)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九)重大资产重组;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
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章程
或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
项。
前述第(六)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 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
|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下
列事项:
(一)利润分配方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弥补
亏损方案;
(二)修改公司章程中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条款;
(三)发行证券;
(四)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五)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回购股份方案;
(六)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七)重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
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八)重大关联交易,此处重大关联交易指的是公司与
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九)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
项;
(十一)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单独计票的事项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
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
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 |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
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董事会应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
此项判断时,其所依据的股东及其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
记日为基准。
(二)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
构成关联交易的,则董事会应通知关联股东对相关议案
回避表决。
(三)即使未得到董事会通知,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
联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向股东大会详细说明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并应主动回避;其他股东、
董事、监事有权向监事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由监
事会决定关联股东是否需要回避。
(四)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
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第七十九条规定表决。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股东参与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当适用回避有异议
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
诉。 | 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
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董事会应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下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会审
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出此项判
断时,其所依据的股东及其持股数额应以股权登记日为基
准。
(二)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
关联交易的,则董事会应通知关联股东对相关议案回避表
决。
(三)即使未得到董事会通知,在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事
项时,关联股东应向股东会详细说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及
其对公司的影响,并应主动回避;其他股东、董事有权向
审计委员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由审计委员会决定关
联股东是否需要回避。
(四)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
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会的非
关联股东按本章程规定表决。
股东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当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
权就相关决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
|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
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应分开选举,
分开投票。
(二)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每位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应选独
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人数之积。
(三)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投向一名独立董 | 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
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二)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应选独立董事、非独 |
| 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向多名独
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但股东累计投出的
表决票不得超过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
(四)股东大会根据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
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人
选;当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所得票数必须
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董事、监事提名程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公司监事会、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
人。
(四)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通过公司职工大会、职
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五)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
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 立董事人数之积。
(三)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投向一名独立董事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向多名独立董事、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但股东累计投出的表决票不得超过其拥有
的表决权总数。
(四)股东会根据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
多少,决定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人选;当选的独立董事
非独立董事所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董事提名程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职工
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四)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
格进行审核。公司在披露董事候选人情况时,应当同步披
露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
|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
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
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监事一经选举通过立即就任。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一
经选举通过立即就任。 |
|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 |
| 经理、总裁,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
情形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
定解除其职务;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前款第(七)
项至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日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
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
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
出席人数。 | 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
理、总裁,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
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
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
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
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
止其履职。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
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
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
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
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
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
|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
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条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职工代表董事通过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或更换。董
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 |
|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 |
| 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
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
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
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
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
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
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
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
| 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勤勉义务。 |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
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
勉义务。 |
|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
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
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出现前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
生效,董事会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或者独
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任的独立董事应当继
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董事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 |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在任期结束后5年内并不当然解除,对公司商业秘
密保密的义务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
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5年
内并不当然解除,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仍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
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 第一百〇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
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
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
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
名,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3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设董事长1人。董 |
| |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
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
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
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 |
| 股东大会批准。
(一)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公司担
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公司对外担
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
过。
(二)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之外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
易,达到以下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
联交易;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董事长审批。
(三)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之外的财务资
助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
通过。被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
过50%的控股子公司的免于董事会审议。
(四)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不包括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资产抵押、对外捐赠
等重大交易尚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
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但达到以下标准的,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予以披露: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董事长审批。 | 批准。
(一)本章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公司担保
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
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的,
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
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
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董事长审批。
(三)本章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外的财务资助
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被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
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免于董事会审议。
(四)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不包括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资产抵押、对外捐赠等重
大交易尚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须经
股东会审议标准的,但达到以下标准的,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并予以披露: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
| 对于上述行为,董事会将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对于需报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程序为:财务部门提交书面申
请及尽职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含:担保金额、被担保人
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该担保产生的利益及风险等),
由总裁审核并制定详细书面报告呈报董事会,董事会按
本章程规定的权限审议批准或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董事长审批。 |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 |
|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
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
监事。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
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第一百一十五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
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
事、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原
则上采用专人递交、传真、电子邮件方式,紧急情况下
可以采用电话方式通知。通知时限原则上为会议召开2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以随时召开。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原则
上采用专人递交、传真、电子邮件方式,紧急情况下可以
采用电话方式通知。通知时限原则上为会议召开3日以前
通知全体董事,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以随时召开。 |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以上的董事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成员人数若
为偶数,当出现表决相等情形时,董事会可根据审议情
况对相关事项进行修改提交下次会议审议,或提议将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
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
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
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
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
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
以用传真或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
字。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
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
用电子通信方式或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
事签字。 |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
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
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 第一百二十三条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审议提交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时,应当充分收集信息,
谨慎判断所议事项是否涉及自身利益、是否属于董事会职
权范围、材料是否充足、表决程序是否合法等。 |
| |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
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
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
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
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
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
| |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
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
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
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 第一百二十八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
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
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
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责。 |
| |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
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
| |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
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
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
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一
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
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
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
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
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
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
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
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
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
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一
名为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长为战略委员会固有委员,其他委员由公司董事
会在董事范围内选举产生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
任。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
| |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
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或兼并购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可持续发展、ESG战略、ESG议题管理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五)审议ESG报告,监督和检查公司ESG相关的目标执
行情况和进展等;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 | 第一百四十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占半数以上。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
| | 第一百四十一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
构等因素,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
| | 第一百四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事担任。 |
| | 第一百四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
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
| |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
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
确认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
聘。
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确
认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
(四)至(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及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O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O二条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条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
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
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条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
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三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
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
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
| 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第七章监事会”相关内容 | |
|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
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
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
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
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
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
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
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
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
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
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
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
理公司的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制定合理的股利
分配方案。
2、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董事会应根
据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提出可行的利润分配提案,并
经出席董事会过半数通过并决议形成利润分配方案。
3、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发表明确意见,同
意利润分配的提案的,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
如不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独立董事应提出不同意的事
实、理由,要求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独立董
事也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
提交董事会审议,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4、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意见,同时
充分考虑外部监事(如有)的意见,同意利润分配的提
案的,应经出席监事会过半数通过并形成决议,如不同
意利润分配提案的,监事会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
并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必要时,可提请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
方式。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
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
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况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
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数;
4、公司认为不适宜利润分配的其他情况。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
| 召开股东大会。
5、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后同意实施的,由董事会
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政策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6、若公司董事会未能在年度报告中做出现金利润分配
预案,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将对此
发表独立意见。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
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
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和公
众投资者的意见。
2、公司利润分配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其
中优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且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额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时,公司必
须进行现金分红,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
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
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风险投
资等)、收购资产或购买资产(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
物、土地使用权等有形或无形的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3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应当由董事会审议
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3、如果当年半年度净利润超过上年全年净利润,公司 | 1、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
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
的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制定合理的股利分配方案
2、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
司的财务经营情况,提出可行的利润分配提案。
3、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
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
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4、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
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邮箱、网络平台等多种渠道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
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
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
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
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
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现金分红
1、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为: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即公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依法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
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
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
原则上每年进行至少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
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每
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
的10%。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
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40%; |
| 可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
规模或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
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利润分配规划的制定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本章
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
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
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
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
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
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
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采用网络
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提供参会表决条件。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
指以下情形之一:
1)因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公
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因出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与净利润之比均低于20%;
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
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会
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
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
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
通过修改本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进行调整,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
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
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
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
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
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
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
股利。公司派发股利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
扣代缴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派发股利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代扣代缴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 |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
督。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
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
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
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
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
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
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
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
| | 第一百六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
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 第一百六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
核。 |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
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所。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
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
送出、邮递方式、传真方式、电子邮件、电话中任一种
(含一种)以上方式进行。 | |
|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
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
决议。 |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
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 |
| 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
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
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
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
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
分配利润。 |
| | 第一百九十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
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
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
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
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解散事由出现;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
|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
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 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
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
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
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 |
|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
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
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
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
东。 |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
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
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
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
销公司登记。 |
|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
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〇一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九十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
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
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 第二百〇七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
| 第一百九十五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
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主管
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章程为准。 | 第二百〇九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
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 第一百九十六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
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
于”、“超过”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至
少”,都含本数;“过”、“不满”、“以外”、“低于”
“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
| 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本章程未尽事宜或
本章程与日后新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 第二百一十二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本章程未尽事宜或本章程与日后新修订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 |
| 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则以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 则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