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泰生物(30060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  | 时间:2025年10月27日 19:15:58 中财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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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泰生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深圳
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0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
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功能,提高董事会的效率,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加强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
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并行使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各项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的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如委员人数不足三名或独立董事比例低于二分之一,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因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证券事务部和内部审计部门负责。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本细则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议事与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两名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例会召开前七天应以书面或通讯方式将会议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事由及议题等事项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召开前三天应以书面或通讯方式将会议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事由及议题等事项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当列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其他通讯方式召开。非以现场方式参会的委员需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专人送达、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供有效表决票、会议决议等书面签字文件。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部审计部门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必要时,该等中介机构亦可列席会议。相关中介机构需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因聘请中介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公司重要档案,由公司证券事务部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和代表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工作细则进行相应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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