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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泰生物(300601):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7日 19:16:02 中财网
原标题:康泰生物: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含续聘、改聘,下同),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1/3以上的董事。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二)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三)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
(四)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五)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六)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公司可采取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公司有关部门开展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 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四条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提前15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可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第十七条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监督及处罚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相应处分;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赔偿损失;
(三)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上报证券监管部门或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制度,或者不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的条件。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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