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邦仪器(30020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 时间:2025年10月27日 19:20:24 中财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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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邦仪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 10
( 年 月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或者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三)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除经股东会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外,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务,但拟辞任的董事存在第六条规定情形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定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定作出之日解聘生效。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五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记录由公司董事会授权人士存档备查。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计划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离任后的责任及义务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的两年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日止。
第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三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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