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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邦仪器(300206):章程修订对照表(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7日 19:20:28 中财网
原标题:理邦仪器:章程修订对照表(2025年10月)


序 号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1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3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4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5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

6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的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的股份的,以及有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7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 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六)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 ……
8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 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 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9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 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0第四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包 括定向减资)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 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包 括定向减资)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值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提供 担保除外)。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11第四十五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 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第四十五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 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2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13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 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14第五十二条……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第五十二条……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15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券交易所备案。 监事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
16第五十四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四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17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18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19第六十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六十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20第六十九条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第六十九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21第七十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主持。 ……第七十条……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 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

22第七十二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二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 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23第七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说明。第七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24第七十五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第七十五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25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26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 (四)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
27第八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 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 增补非独立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 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独立董事的候选人; (二)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 增补独立董事时,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独 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独立董事的候选人; (三)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 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第八十四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 补非独立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 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或者增补非独立董事的候选人; (二)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 补独立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 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 增补独立董事的候选人;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 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人数,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 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 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选举。 
28第八十五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 行表决时,如拟选董事、监事的人数多于1人,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者应执行以下 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股 东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 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 数,否则,该票作废; ……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 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 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票总数的半数。 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 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 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如2位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 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以当选的,对该等得 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要单独进行 再次投票选举。第八十五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 时,如拟选董事的人数多于1人,实行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者应执行以下原 则: (一)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 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 东会拟选董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 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 (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 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 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股票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不足股 东会拟选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 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 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如2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 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 士可以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 需要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29第九十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 ……第九十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30第九十六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 后立即就任。第九十六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31第九十九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 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第九十九条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 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 职务。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三年,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32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 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 应有的合理注意。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监事行使职权;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 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 合理注意。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
33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一人。董事会成员中包括三名独立 董事。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 董事长一人。董事会成员中包括三名独立 董事、一名职工代表董事。
34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对外 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以及 债务性融资等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 资事项之外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但涉及运 用发行证券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仍需经股 东会批准; (二)累计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值50%以下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三)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对外担 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四)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融资后公司 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的债务性融资事项(发 行债券除外);融资后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 60%时,单项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以下的债务 性融资事项(发行债券除外); (五)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对外担保、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以及债务性融 资等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重大交易(提供财务资助及提供担 保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0%以下 的收购、出售资产事项;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七)交易金额不超过1000万,或者不 超过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的关联交易事项及其他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 过的关联交易事项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事 项。 前款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 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 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按照有 关规定执行。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涉及数额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 的,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财务资助事项。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达 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 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关联人的,无需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三)关联交易(提供财务资助及提供担 保除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超过30万元的交易;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 易。 (四)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由股东 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 项;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前款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 项,如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执 行。 ……
35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
36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37第一百一十九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第一百一十九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38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 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39第一百三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 且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 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战略委员会 的具体组成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 定。第一百三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且委 员会成员中应当有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并由独 立董事担任召集人。战略委员会的具体组成由 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40第一百四十八条总裁(经理)工作细则 包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制度;……第一百四十八条总裁(经理)工作细则包 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 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
41第一百四十九条总裁(经理)可以在任 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经理)辞 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经理)与公司 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总裁(经理)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经理)与公司之间的 合同规定。
42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五十四条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五十五条董事、总裁(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六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 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七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九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六十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 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六十一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 由3名监事组成,设主席1名,由全体监事过 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包括2名股东代表和1名公司职 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六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 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五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以 

 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 时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以前发出 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 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每一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 经公司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六十六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 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六十七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 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六十八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43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4第一百七十五条利润分配政策 ……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 制:……6、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 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 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 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 执行情况发表专项意见。 ……第一百六十条利润分配政策 …… (八)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 制:……6、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 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 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 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 情况发表专项意见。 ……
45第九章通知和公告第八章通知和公告
46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 和清算第九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 清算
47第二百〇一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 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 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本章程第二百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 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三十日内在 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三十日内在 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48第二百〇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两百零 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 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 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49第十一章修改章程第十章修改章程
50第十二章附则第十一章附则
51第二百一十九条释义 ……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 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 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〇四条释义 ……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 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 ……
52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 规则。第二百〇九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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