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协电机(92010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5年10月27日 19:25:52 中财网
原标题:三协电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协电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对三协电机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5年7月31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621号);2025年9月2日,北交所出具《关于同意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5〕728号)。公司股票于2025年9月8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2,070.00万股(含超额配售),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8.8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278.1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2,802.80万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5,475.3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5〕15-5号、天健验〔2025〕15-8号)。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由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

二、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5年10月22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5,279.8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总投资额自筹资金实际投入金额  占总投资的 比例(%)
  建设投资铺底流动资 金合计 
三协绿色节能 智控电机扩产 项目11,916.604,479.56-4,479.5637.59
研发中心建设 项目3,162.88800.27-800.2725.30
合计15,079.485,279.83-5,279.8335.01

三、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2025年10月22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568.5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发行费用总额(不含税)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 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承销及保荐费用1,332.31132.08
审计及验资费用986.71313.58
律师费用460.00122.64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23.780.20
合计2,802.80568.50
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5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2025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关于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5〕15-70号)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三协电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于三协电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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