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创物流(603967):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和权力,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公司内部控制、改善风险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公司的运营。它通过应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评价、改善公司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过程中的效果,帮助公司实现其目标。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直接管理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发挥监督、评价和咨询服务功能。 第四条内部审计的对象是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非控股子公司和其他非独立核算单位。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监审部是公司专职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监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监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七条监审部应配备符合工作要求的内部审计人员,应该拥有或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知识、技能和其他能力。审计人员应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能力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通过职业后续教育和培训来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以专业熟练性和应有的职业审慎性开展审计工作。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忠于职守。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恪守保密原则,谨慎利用和保护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不得利用信息牟取私利,或者以任何有悖法律规定或者有损公司利益的方式使用信息。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监审部履行如下职责: 1、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并征求和获得公司管理层及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及同意; 2、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3、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支出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4、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5、至少每一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6、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7、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8、监督检查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分、子公司负责人的失责、渎职以及相关人员在购销行为、合同签订、经济往来、业务接待等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9、负责关键管理人员离任审计; 10、其他为公司增加价值和提高效率的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建议、协调、流程设计与优化、培训等; 11、董事会及管理层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为有效地履行内部审计职责,董事会授予监审部如下权限:1、可以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在职责范围内,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对象。必要时,实施公司管理层及审计委员会要求的特殊任务及项目。 2、在履行职责时,监审部可以不受限制地查阅所有相关文件与记录;有权实地察看、盘点实物资产;有权列席被审计单位的会议;有权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书面或口头调查、询问。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监审部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列行为,监审部有权作出制止的决定,并报告公司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 (1)阻挠、妨碍审计工作的行为; (2)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3)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行为; (4)其他违反公司规章、侵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 4、根据审计工作需要,监审部可以抽调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公司人员参与审计项目,或者请求公司内、外部的专家提供协助,配合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 1、经济效益审计:对被审计对象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评价被审计对象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促进被审计对象提高经济效益;2、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是鉴定被审计对象的履职情况,明确被审计对象在履职过程中应当负有的责任,为人事部门考核任用公司经营管理者或者兑现奖励等提供参考依据;3、经营环节审计:涵盖公司经营活动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方面的审计。监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审计范围进行调整; 4、内部控制审计:对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建设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5、专项审计:根据公司要求或举报事项等开展的专项调查和反舞弊审计;6、其他:根据公司管理需要,开展的其他审计业务。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指导监审部的有效运作。监审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监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5、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6、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前调查,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第十六条 在实施审计工作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可以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在了解内部控制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通过规范方法获得必要的证据材料。审计人员应对所获得的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判断并相互验证,评估各种证据的重要性、可靠性及与审计事项的相关性,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 第十八条 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听取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说明、解释和意见,确保审计结论准确、公正、客观。 第十九条 审计外勤工作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审计负责人拟定审计报告初稿,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就审计报告回复书面意见,如逾期未作回复,将视作无意见。 第二十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形成书面审计报告,报送管理层及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报告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后续审计,并编写后续审计报告。根据审计事项的重要程度,后续审计可独立进行,也可作为下次审计工作的一部分。 第二十二条 将审计过程中所积累的各种资料,包括审计决定、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审计计划、审计工作底稿等资料整理、分类和归档形成审计档案。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1、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2、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3、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4、拒绝整改、虚假整改、敷衍整改造成不良后果的; 5、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监审部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实施审计造成严重后果的; 2、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3、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4、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违反国家规定、集团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监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修订完善。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亦同。 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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