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25年10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再设置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次换届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再设置监事会事项之前,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监事会成员自动解任。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董事会中设置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1名,独立董事3名。
同时因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两位持有人离职,其持有份额对应的31,000股股票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公司总股本136,486,896股将减少至136,455,896股,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136,486,896元变更为136,455,896元。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公司章程》的修订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登记备案为准。授权的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修订了部分治理制度。本次制定、修改的制度具体如下:
其中《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授权管理制度》、《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原《公司章程》条款 |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公司
党建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
挥公司党建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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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6,486,896
元。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6,455,896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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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担任
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
|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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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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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下同)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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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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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每股1元。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每股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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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公司全体发起人以其在杭州新坐
标锁夹有限公司按出资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
认购公司股份,并已在公司注册成立前足额
缴纳出资。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认购的股
份数量、持股比例具体如下: | 第十九条公司全体发起人以其在杭州新坐
标锁夹有限公司按出资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
认购公司股份,并已在公司注册成立前足额
缴纳出资。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发行的股份
总数为3,000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
元。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量、持股比例具
体如下: |
|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36,486,896股,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二十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136,455,89
6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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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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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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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方式。 |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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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
|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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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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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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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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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 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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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
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
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
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
及服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
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
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股份3%以上的股东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
章程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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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资
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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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
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
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新增 |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
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 |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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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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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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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 |
| | 利益。 |
|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四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
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
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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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
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 |
| | 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
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董事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
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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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第四十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
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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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
3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三)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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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并在股东大
会通知中明确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的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并在股东会通知
中明确的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为股东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会除设置会
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
通信方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会的,视为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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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
|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 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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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
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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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 第五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
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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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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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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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相关
资料。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
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五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相关
资料。
第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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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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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 第六十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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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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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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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人为合伙企业股东的,应加盖合伙企业
印章并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或签字。 | 第六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
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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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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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
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八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
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
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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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 | 第七十条股东会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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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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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
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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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三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
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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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 第七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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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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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与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网络
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作为公
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与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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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第七十九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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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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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第八十二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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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四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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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3%以上的股东提名。
(二)公司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聘任独立
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公司监事会提名; | 第八十五条非由职工代表董事担任的董事
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一)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包括独立
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的方式和
程序为: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1%以上的股东提名。
(二)股东提名董事的须于股东会召开10日
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意图
及候选人的简历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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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的股东提名。
(三)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
下方式:
1、公司监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3%以上的股东提名。
(四)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非职工代
表监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
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意图及候选人的简历提交公司董
事会秘书,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
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可以任何通知
方式),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
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
案提交股东大会;提名监事的由监事会负责
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五)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
面承诺(可以任何通知方式),同意接受提
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
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提名董事、独立董
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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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的提名、选举,若采
用累积投票制,具体程序为:
每一股份有与所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相同的
董事、监事提名权,股东可集中提名一候选
人,也可以分开提名若干候选人,最后按得
票之多寡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条
件决定董事、监事候选人。
选举时,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董事、监
事总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可平均分开给
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集中票数选一
个或部分董事、监事候选人和有另选他人的
权利,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及本公司章程规定
的董事、监事条件决定董事、监事。 | 第八十六条董事的提名、选举,若采用累积
投票制,具体程序为:
每一股份有与所选董事总人数相同的董事提
名权,股东可集中提名一候选人,也可以分
开提名若干候选人,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及本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条件决定董事候选人。
选举时,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董事总人
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可平均分开给每个董
事候选人,也可集中票数选一个或部分董事
候选人和有另选他人的权利,最后按得票之
多寡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条件决定董
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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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
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 第八十七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
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
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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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 第九十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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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 |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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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
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 第九十六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决议通过之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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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
| | |
| |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连选。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
2。 | 第九十九条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
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东会解除其职务。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连
选。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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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
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
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
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
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
| | |
|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
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
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
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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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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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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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辞职或任期结束后的一年内仍然
有效。其对公司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
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
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
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
定。 | 第一百〇四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
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
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职或任期结束后的
一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
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
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
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
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 |
| 新增 | 第一百〇五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
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
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
赔偿。 |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〇四条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董事
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
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〇五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
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和本章程的要求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
人的影响,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 第一百二十五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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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
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
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第一百〇七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
过六年。
第一百〇八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
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
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
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
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 |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
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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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
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
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
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
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根据需要建立相应的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 |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
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
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
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
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
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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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
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
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
支持。 |
| 新增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
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
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或更换。董
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
成员。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
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
| | 将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邮寄或其他方式
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以及会议
议题通知全体成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临时会议的,经全体成员同意可以豁免前
述通知期,可以随时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
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作出说明。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
人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
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成员召集和主
持。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战略委员会由4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1名,成员及召集人由董
事会选举产生,主要职责是:
(一)了解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行业发展
趋势、国家和行业的政策导向;对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规划和发展方向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二)评估公司制订的战略规划、发展目标、
经营计划、执行流程;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
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
的重大资本运作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并由独立董事
担任召集人,成员及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 |
| | 生。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名
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并由独立董
事担任召集人,成员及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
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
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 第一百〇七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7名
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1名,独立董
事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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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回
购公司股份以及为筹集回购资金而进行的再
融资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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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
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 |
| 第一百二十一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监事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六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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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应当提前五日以书面方式通知。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应当提前五日通知;通知方式为:专人送
出、邮寄、传真、电子邮件、公告以及微信
等即时通信方式。 |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
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 |
|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
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
审议。 |
| | |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
面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
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公司董事会召开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
式,由参会董事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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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4名、财务总
监1名。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2名、
财务总监1名。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
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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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一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条本章程规定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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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四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 | 第一百四十三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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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六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 第一百四十五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
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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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一百四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七章监事会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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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七条……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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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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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五)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主要采
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实
现盈利,且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则公司
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
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单一年度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的2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
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
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五)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主要采
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实
现盈利,且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则公司
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
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单一年度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的2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
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母公
司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
十。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
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
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
的相关比例计算。如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
损的,以弥补后的金额为基数计算当年现金
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 |
|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提
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公司召开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
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
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
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
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
案。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本章程中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
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含30%)的事项。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应经过董事会审议后,提
交股东大会通过。现金分红的具体比例由董
事会根据经营状况等因素拟定,由股东大会
审议决定。
……
(九)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
后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
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
投资者的意见。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公司应提供网络等投票方式,为社会公
众股东参加投票提供便利。 | 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
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
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提
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公司召开年度股
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
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
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
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
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本章程中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
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含30%)的事项。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应经过董事会审议后,提
交股东会通过。现金分红的具体比例由董事
会根据经营状况等因素拟定,由股东会审议
决定。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
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
保留意见、资产负债率高于70%、经营性现
金流量净额为负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
(九)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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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后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
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
见。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
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应提供网络等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
东参加投票提供便利。 |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
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
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
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
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
对外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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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
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
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
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
支持和协作。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
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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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
通知,以本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
知,以公告进行。 |
| | |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
者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
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
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
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
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
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
| |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
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
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披露上市公司
信息的媒体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
息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披露上
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
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
| | |
| | |
|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应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 | 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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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
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
内在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纸上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七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
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
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股东会决
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
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
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
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予以公示。 |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出现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九条第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
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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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
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
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
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
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股东会决议另选他
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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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
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 |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
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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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
止。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 |
| |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 释义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释义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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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无实质性修订条款包括:因增加或删除条款而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的调整,及对《公司章程》条款标点的调整等修订。因前述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