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坐标(603040):新坐标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27日 20:21:20 中财网
原标题:新坐标:新坐标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确保控股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地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杭州新坐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控股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要求,行使对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权。

第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控股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公司委派至控股子公司的董事/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二章 规范运作
第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控股子公司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股东会和一次董事会。股东会和董事会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由到会股东或董事签字。会议记录应当提交公司证券投资部存档。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计划和组织、经营活动的管理、对外投资项目的确定等经济活动,应满足公司上市规则的规定和生产经营决策总目标、长期规划和发展的要求。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对改制重组、收购兼并、投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并须报告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公司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循以下规定:1、对中外合资公司委派不少于一名董事;
2、对有限责任公司提名董事候选人,经其股东会选举产生;
3、公司可以推荐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候选人;4、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其任职期间,应接受公司财务部的业务指导和公司审计部的监察;
5、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出调整要求。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应报备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人事管理制度,报备公司人事管理部门。

第四章 财务、资金及担保管理
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的财务会计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控股子公司应执行与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政策,与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公司财务部负责对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实施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制定严格的购置或处置的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的申报审批制度。

第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的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公司审计部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董事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控股子公司因其经营发展和资金统筹安排的需要,需实施对外借款时,应充分考虑对贷款利息的承受能力和偿债能力,提交借款申请报公司审批同意后,按照子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该子公司应按公司对外担保相关规定的程序申办,并履行债务人职责,不得给公司造成损失。

第二十二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

第五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和企业的发展需要进行项目投资。

第二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和可行性论证,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提供拟投资项目的相关资料,并根据需要组织编写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二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投资项目的决策审批程序为:
1、子公司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2、子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研究;
3、报公司审核同意;
4、子公司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对获得批准的投资项目,必须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控制,控股子公司应每季度至少向公司汇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需要了解子公司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进展时,该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予以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生效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控股子公司。

公司证券投资部为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信息管理的联系部门。

第二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其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如法定代表人不担任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可以确定其总经理为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条 控股子公司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其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其信息管理事务的部门和人员,报备公司证券投资部。

第三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提供的基本义务:
1、提供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2、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3、控股子公司董事、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重要内幕信息。

4、控股子公司所提供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由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第三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20个工作日报告公司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以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1、对外投资行为;
2、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5、大额银行退票;
6、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7、遭受重大损失;
8、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重大行政处罚;
10、子公司章程修订;
11、债权、债务重组;
12、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3、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4、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是指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情形:
1、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提供担保除外);2、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提供担保除外);
3、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7、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8、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9、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或互相担保;
10、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适用于控股子公司。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控股子公司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执行对控股子公司的审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子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子公司的经营业绩、经营管理、财务收支情况;高层管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及其他专项审计。

第三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各相关部门人员必须全力配合公司的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的所有资料,不得敷衍和阻挠。

第三十七条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控股子公司后,控股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八章 考核与奖罚
第三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必须建立能够充分调动经营层和全体职工积极性、创造性,责、权、利相一致的经营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订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报备公司人事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 控股子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第四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事业心不强、业务能力差、道德素质不高等因素,不能履行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给公司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按照相关程序,通过子公司董事会提出给当事者相应的处分、处罚、解聘等建议。

第四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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