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高新(002591):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二)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三)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可靠和完整; (四)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监管要求。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本制度适应于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各部门、各直属办事处、各分公司、各全资或各控股子公司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并由3名成员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在审计委员会下设立监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监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监审部应当配置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法律、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同时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并具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九条监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内部监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条监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监审部和审计人员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应该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审计业务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 第十三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监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监审部的工作。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被审计对象应予以积极配合,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监审部门、单位或人员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以及监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公司财务预算,予以充分保证。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对监审部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监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监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监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七条监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起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对被审计对象的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实施离任审计,对其任职期间的经营绩效、经济责任以及其他管理责任进行评价; (七)对发现的重大违反财务管理制度或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专项审计;(八)董事会规定的其他职责及其他委办事项。 第十八条监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监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监审部的主要工作范围为: (一)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算、信贷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会计报表、财务决算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六)对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七)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及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八)对严重违反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专项审计;(九)办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九条监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公司内部审计的种类包括: (一)财务审计: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财务管理和财产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评价;(二)内控审计:对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合法性、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评和监督检查。内部控制的审查和评价的重点为公司(含子公司)采购和销售环节、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重要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三)基建项目审计: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立项、计划、合同签订、执行情况、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控制、概预算、决算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四)合同审计:对公司大宗物资采购合同、产品营销合同、承包租赁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合同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违章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关的重大合同,内审部应当参与合同前期审查; (五)责任审计: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和各部门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任期的履职情况、经济活动及个人收入情况等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副总经理以上人员审计由审计委员会授权审计;副总经理以下需要审计的由总经理授权人力资源部委托内审部进行审计。内审部原则上应于相关经济责任人离任、离职前进行审计; (六)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监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二条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二十三条监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审计档案除公司监审部工作需要、相关的信息披露需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查阅需要之外,对非相关人员实行保密制度。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监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监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六条监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监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七条监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监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监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应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应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的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九条监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条监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一条监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是否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获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二条监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的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审计委员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三条监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四条监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三十五条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监审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要求报送资料权。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及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决策、报表、合同和有关文件、资料等;(二)审核检查权。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以及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等资料,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和召开会议权。内部审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有权参加本部门、本单位召开的与审计有关的会议及重要的经营决策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调查取证权。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五)临时制止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部门或者单位负责人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临时措施权。对阻挠、妨碍审计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对可能被隐匿、篡改、损毁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经总经理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七)建议意见权。内部审计机构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八)建议反映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内部审计机构有权提出处理建议,并向董事会反映。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三十六条监审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订具体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对已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项目由监审部自主安排开展审计工作,其他审计工作依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授权部门委托开展审计工作。 第三十七条监审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指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初步了解的基础上,编制内部审计方案,确定具体的审计时间、范围和审计方式等,经监审部负责人审核,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除突击审计外,内部审计一般采取预先通知方式,审计部根据内部审计方案成立审计组,并在审计开始三天前将审计的时间、范围、内容、方式、要求及审计人员名单等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计对象。被审计对象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应认真按照通知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特殊情况按照有关授权部门要求办理。 第三十九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进行: (一)实施内部审计前应制定方案,并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通知;(二)审计人员应当对被审计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询问,取得有效的证明材料,并作详细记录; (三)审计人员在对被审计对象进行审计后,应进行综合分析,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取证,做到事实认定清楚、正确,依据复核后的内部审计记录编写内部审计工作底稿及内部审计报告; (四)内部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内部审计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监审部根据内部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与内部审计报告及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报告、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以及审计意见书下达审计处理决定; (五)审计处理决定送达被审计对象后,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审计处理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审计委员会接到申诉后十五日内根据权限做出处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审计处理决定,监审部复审并经审计委员会确认后提请董事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审计委员会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六)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追踪审计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条监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进行归档。内部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一条监审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及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的保存工作。内部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保管期限为5年,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监审部每季度应当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监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监审部提交的审计意见书、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监审部提交的审计意见书、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 (六)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四十四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一次审计或者鉴证,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鉴证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或者鉴证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或者鉴证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或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六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如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公司应当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全资或各控股子公司以及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当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八章 内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四十八条内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要严格遵守国家内部审计法规、内部审计准则及公司内部审计规定,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内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接受被审计对象的请客、送礼。要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和正直、勤勉。 第五十条内审人员必须遵守公司保密制度的规定,在履行职责时,要按规定使用所获得的资料,不得泄露公司机密。 第五十一条公司有计划地开展内审人员岗位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内审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五十二条内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人际关系沟通能力,能够妥善处理好公司内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关系。 第九章 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五十三条根据公司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对于做出显著成绩的审计人员可以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模范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非常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部门和个人,监审部负责人可以向董事会、总经理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碍审计工作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监审部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二)阻扰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 (六)打击报复向监审部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部门或个人的; (七)其他妨碍内部审计工作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发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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