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高新(002591):内幕信息保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7日 20:41:10 中财网
原标题:恒大高新:内幕信息保密制度(2025年10月)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公司证券投资部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经董事会授权,证券投资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公司证券投资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公司证券投资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管理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证券投资部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证券投资部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证券投资部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内幕信息的范围:
1.公司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5.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6.公司未能清偿到期的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7.公司月度经营成果、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10.公司证券发行、再融资、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
11.公司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2.公司股权结构、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13.公司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14.公司盈利预测;
15.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或因严重违法被进行行政调查或行政处罚;16.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
17.公司无力支付而发生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5%以上的大额银行退票;18.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19.提供对外担保以及债务担保的变更,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20.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21.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决定;
22.收购或者兼并;
23.合并或者分立;
24.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消或者宣告无效;
25.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
26.公司的远景规划及短期经营计划;
27.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或经营成果;28.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29.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30.公司资产遭受重大损失或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31.公司减资、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32.公司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33.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34.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35.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36.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37.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人员的含义与范围
第十条内幕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公司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一条内幕人员的范围:
(一)《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人员,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等。

(二)其他因工作原因获悉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三)上述(一)、(二)项下人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及人员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上市公司董事会签署保密协议书。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备忘等文件属于公司机密级文件,在报告过程中,应由信息报告人直接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本人报告,在相关文件内部流转过程中,由报告人直接报送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本人,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自行或指定证券投资部专人进行内部报送和保管。机密级文件的信息知情人员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部主要人员。

未公开披露的其他一般信息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备忘等文件属于公司一般密级文件,在报告过程中,信息报告人或其指定的专人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报告,在相关文件流转过程中,由报告人或其指定专人向证券投资部进行报送,证券投资部指定专人进行内部报送和保管。

第十五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内在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证监会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十七条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十八条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时,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上述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和有关知情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拟讨论或实施重大重组、再融资等可能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的重要事项时,应如实、完整记录上述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上述记录应与项目文件一同保存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履行报备手续。

第二十条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一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二十三条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遵守本制度,不准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第二十四条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及其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五条打字员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设立警示标识,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七条文印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二十八条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九条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公司外部人员确需接触内幕信息的,在经证券投资部同意后,应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保密期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可给予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上述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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