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大电力(30160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大电力”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山大电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082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72.00万股,每股发行价人民币14.6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695.52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6,850.53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2,844.99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5年7月18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5]230Z0088号)。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将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况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及置换安排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5]230Z1788号),截至2025年7月28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10,637.72万元,本次拟置换金额为10,637.7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单位:人民币万元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山东山大电力技术告》(容诚专字[2025]230Z1788号),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6,850.53 万元(不含增值税),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1,671.28万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置换金额为1,671.28万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根据《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作出如下安排:“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结合市场情况和自身经营、财务状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以募集资金对先前投入的自筹资金进行置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方案与上述安排一致。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及业务开展的实际需要,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五、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5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及业务开展的实际需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5]230Z1788号),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许梦燕 金晓锋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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