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峰汽车(60398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时间:2025年10月27日 21:05:43 中财网
原标题:泉峰汽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证券代码:603982 证券简称:泉峰汽车 公告编号:2025-082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发行数量:人民币普通股(A股)25,575,447股
发行价格:人民币7.82元/股
预计上市时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新增股份的股份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已于2025年10月2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本次发行新增股份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资产过户情况: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过程
2024年12月12日,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泉峰汽车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鉴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德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润控股”)为实际控制人潘龙泉控制的企业,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了对有关议案的表决,且独立董事召开了专门会议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2025年1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5年1月24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泉峰汽车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本次发行相关议案。

2025年9月26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特定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议案》。

2、本次发行的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2025年7月25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交易所审核意见》,认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5年9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957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发行数量:25,575,447股
3、发行价格:7.82元/股
4、募集资金总额:199,999,995.54元
5、发行费用:4,846,390.10元(不含税)
6、募集资金净额:195,153,605.44元
7、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2025年10月14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验资报告》(报告号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500597号),经其审验,截至2025年10月14日止,公司向特定对象德润控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5,575,447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99,999,995.54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4,846,390.1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5,153,605.44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25,575,447.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169,578,158.44元。

2、股份登记托管情况
本次新增股份的股份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已于2025年10月2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本次发行新增股份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股票全部以现金方式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的情况。

(五)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本次发行的过程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并获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上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金额、发行股份限售期、发送缴款通知书、缴款和验资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符合公司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已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的要求。

本次发行对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进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本次发行对象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等相关要求。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符合公司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
(1)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该等批准与授权合法、有效。

(2)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具备本次认购对象的主体资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本次发行涉及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已生效,该等协议的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符合《发行方案》及《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缴款、验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

二、发行结果及发行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本次股票发行的对象、认购的数量、认购股份限售期情况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认购数量(股)限售期(月)
1德润控股有限公司25,575,44736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交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二)发行对象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为德润控股,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PanmercyHoldingsLimited(德润控股有限公司)
登记号码38101369
注册地址香港九龙荔枝角长沙湾长顺街7号西顿中心22楼04室
已发行股份总数10,000股普通股股份
已发行股份的总款项10,000元港币
公司类别私人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7年5月23日
股东潘龙泉,持有100%股份
主营业务投资控股
(三)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德润控股为注册在香港的私人有限公司,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潘龙泉先生直接持有其100%股份,且潘龙泉先生担任德润控股的唯一董事,发行对象为公司的关联法人。因此,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因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已实施完成,德润控股新增为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

(四)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1、最近一年重大交易
最近一年,公司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之间未发生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交易。

最近一年,公司已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对与德润控股及其关联方的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情况作了充分披露,关联交易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正常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除公司在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中披露的交易外,2、未来交易安排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批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变化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 (股)占公司总 股本比例 (%)持有有限 售条件股 份数量 (股)质押股份数 1 量(股)股东性质
1泉峰精密技术控股有限 公司72,000,00024.880质押 26,795,285境外法人
2泉峰(中国)投资有限公 司64,671,06822.350-境内非国有 法人
3王治星2,300,6950.800-境内自然人
4南京江宁经开私募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金宁经 开产业强链股权投资(湖 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277,3270.790-其他
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950,3510.670-国有法人
6张艳1,516,6000.520-境内自然人
7J. P. Morgan Securities PLC-自有资金1,116,9820.390-其他
8孙志强800,1000.280-境内自然人
9上海量宇私募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量宇冠一二 十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773,1000.270-其他
10中国国际金融香港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 CICCFT10687,0440.240-其他
合计148,093,26751.180-- 
注1:2025年7月23日,泉峰精密技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峰精密”)解除了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质押的6,795,285股公司股份。截至本公告日,泉峰精密质押股份数为20,000,000股;2025年7月15日,泉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峰中国投资”)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质押12,700,000股公司股份。截至本公告日,注2:总股本截至2025年6月30日。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信息,本次发行完成股份登记后(2025年10月24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 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总数(股持股比 例(%有限售条件 股份数(股股份性质
1泉峰精密境外法人72,000,00019.72-非限售流通 A股
2泉峰中国投资境内非国有 法人64,671,06817.71-非限售流通 A股
3德润控股境外法人25,575,4477.0025,575,447限售流通A 股
4王治星境内自然人4,298,8481.18-非限售流通A 股
5南京江宁经开私募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金宁经开产 业强链股权投资(湖北)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2,277,3270.62-非限售流通A 股
6高盛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1,517,5330.42-非限售流通A 股
7张艳境内自然人1,516,6000.42-非限售流通A 股
8唐亮境内自然人1,136,4640.31-非限售流通A 股
9J. P. Morgan Securities PLC-自有资金其他1,041,0570.29-非限售流通A 股
10孙志强境内自然人1,010,1000.28-非限售流通A 股
合计175,044,44447.9425,575,447-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前(2025年10月23日),泉峰精密直接持有公司72,0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1.20%,为公司控股股东;潘龙泉先生通过泉峰精密、泉峰中国投资合计持有公司136,671,06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0.25%,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后,泉峰精密直接持有公司72,0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9.72%,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潘龙泉先生通过泉峰精密、泉峰中国投资、德润控股合计持有公司162,246,51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4.44%,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因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已实施完成,德润控股新增为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股东持股变化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德润控股发行股票,导致德润控股持有上市公司的权益比例变动触及5%的整数倍;德润控股之一致行动人泉峰精密、泉峰中国投资因不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导致其所持上市公司的权益比例变动被动触及1%的整数倍。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本次变动前(2025年10月23 日)持股 本次变动后(2025年10月 24日)持股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136,671,06840.25%162,246,51544.44%
德润控股00%25,575,4477.00%
泉峰精密72,000,00021.20%72,000,00019.72%
泉峰中国投资64,671,06819.05%64,671,06817.71%
注:上表中数据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所示:

股份类型本次发行前(2025年10月23日) 本次发行后(2025年10月24日) 
 持股数量(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比例
一、无限售条 件流通股339,553,548100.00%339,553,54893.00%
二、有限售条 件流通股00.00%25,575,4477.00%
合计339,553,548100.00%365,128,995100.00%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产总额与资产净额将会增加,资产负债率将会下降,财务结构将得到优化,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本实力和偿债能力,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治理情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变化。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现有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保持其业务、人员、资产、财务、机构等各个方面的完整性和独立性。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结构不会因本次发行发生变化。

若公司未来拟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发行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六、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情况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亮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保荐代表人丁艳、魏德俊
项目协办人汪寅彦
项目组成员郭宇曦、王雨佳、尹书洋、许咄、刘奕辰
(二)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机构负责人颜羽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408室
电话010-66413377
传真010-66412855
经办律师傅扬远、李信
(三)审计机构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机构负责人邹俊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电话+86(10)85085000
传真+86(10)85185111
签字注册会计师陈定元、王晓曼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机构负责人唐恋炯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签字注册会计师步君、谷玉池
(四)验资机构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机构负责人邹俊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电话+86(10)85085000
传真+86(10)85185111
签字注册会计师陈定元、王晓曼
特此公告。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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