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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通客车(000957):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09:20:53 中财网
原标题:中通客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2025年10月24日公司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公告”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信息。

第三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具体负责人,证券部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部门,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子公司予以配合。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和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本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责任人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部门报告公司发生或将要发生的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报告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九条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相关规定披露时点的2个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文本应采用中文文本,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保证书面文件与电子文件一致;在指定网站上披露的文件与提交证券交易所的内容完全一致。文件内容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

第十一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可以自愿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平,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条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股票的停牌和复牌,应当遵守本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三章应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进行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如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将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定期报告的格式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文件要求进行编制。

第十八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对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说明。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九条定期报告的具体披露时间将根据公司与交易所确定的预约披露日期准时披露,并在董事会审议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交其所要求的文件。

公司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其摘要;在指定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中期报告摘要和季度报告正文。

第二十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时,将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时,公司董事会将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二十四条公司披露临时报告,将按照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将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上市规则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二十五条发生以下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信息披露义务人须立即报告公司,并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该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或可能出现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时,公司将及时披露进展或变化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述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

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上述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义务,配合公司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时,公司将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进行披露。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畅通,公司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在本部门、本公司发生或拟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协助有关负责人向公司证券部门提供书面报告,配合公司证券部门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五条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财务部门在信息披露工作需要时需将公司已发生及拟发生的“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和“临时性关联交易”等交易的相关资料逐笔提供公司证券部门,由证券部门根据监管规定提出信息披露工作具体意见。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九条信息披露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1、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公司定期报告由公司证券部门负责编制。相关部门必须积极配合报告的编制工作,填写,财务报告的编制格式须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并经公司财务负责人签字批准。需审计的还必须经中介机构审计。财务部门须在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披露前二十日,将定稿后的财务报告或审计报告报送证券部门,季度报告须在信息披露日前十日报送公司证券部门。

证券部门在收到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信息的基础上对定期报告进行编制,编制完毕后报董事会秘书进行初审,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报请董事长审阅后正式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审议。经董事会正式审议并形成决议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门对外披露。

2.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公司或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将要发生本制度前款规定的重大事项及其他应急性公告时,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内部信息报告责任人应立即将上述事项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后及时进行披露并告知董事会全体成员。提供信息的单位责任人须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应保证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3.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和披露
当公司知悉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应披露的重大事项信息后,公司证券部门应及时向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问询直至得到确切答复。证券部门应按本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4.敏感信息的排查、归集、保密及披露
公司和股东、实际控制人、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出现有可能影响本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的敏感信息,证券部门应及时进行排查和归集,制定保密措施严格控制信息传播范围,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章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本章所指股东是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已通过协议、要约等方式拟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潜在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二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将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本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四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应当符合《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四十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四十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四十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五十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五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五十二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五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山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八章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五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刊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报》,指定网站为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

第五十六条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本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五十七条公司不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相关部门在公司网站上发布本制度规定的应披露重大信息时,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遇公司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或限定发放范围。

第九章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核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以上。

第五十九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以上。

第十章保密措施
第六十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信息报告责任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的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一条公司向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非公开重大信息前,须核实是否必要,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六十二条前款所称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融资方、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师、律师、券商、资产评估公司等。

第六十三条在接受调研、采访等活动时,有关部门和个人应事先索取调查、采访提纲,并认真做好准备;接受调研、采访时应有证券部门人员参加,对接受调研、采访活动予以记录,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向调研、采访人员提供涉及未披露信息的文件、资料,所提供文件、资料须经公司证券部门审核。

第六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报告责任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当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六十五条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信息报告责任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查明原因,依照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或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将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章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制订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披露公司信息;证券部门归口管理信息披露具体事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咨询。

第六十八条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2、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起草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和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4、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5、股东咨询电话是公司联系股东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专用电话。

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证券部门授权人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东的咨询,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有关责任。

第六十九条管理层、各职能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的责任:
1、管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2、管理层应责成有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销售、生产、技术等各职能部门),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由部门负责人通过内部报告流程将有关事项在发生的当日内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门。

3、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当通过内部报告流程定期或不定期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并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准确和完整,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内部信息报告责任人应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将以上相关信息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门。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门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4、管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5、管理层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手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及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字认可。

第七十条董事的责任:
1、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3、未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4、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该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触犯刑律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七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七十四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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