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洲股份(002682):《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09:25:23 中财网
原标题:龙洲股份:《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目 录 ......................................................1第一章 总 则................................................2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3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4第四章 附 则................................................6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董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股东会在董事选
举中应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选举产
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情况。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董事会在股东会上必须将董事候选人以单独的提案提请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提
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包括在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持有公司股票情况,是否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是否存在失信行为,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
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条件,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就其符合独立性要求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声明与承诺。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 选举程序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
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
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
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股东会以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时,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开进行。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议案提出。以累积投票制选举的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
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1.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
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2.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
额,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3.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
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4.若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候
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5.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
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6.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位董事候选人
的现场得票情况。

7.由计票人将现场表决结果上传网络投票服务系统进行合并统计,
取得现场与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结果后,以股东会决议形式公告每位董事候选人的合并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一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二)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

(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四)若因两位或两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二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
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如有提案提议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可能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并提示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条件。

第十三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前,大会主持人或其指
定人员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并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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