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洲股份(002682):《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目 录.......................................................1第一章 总 则................................................2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2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3第一节 一般规定..............................................3第二节 定期报告..............................................5第三节 临时报告..............................................9第四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11第五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14第六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保管...................................16第七章 保密措施.............................................17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18第九章 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18第十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流程...................18第十一章 相关责任...........................................19第十二章 附 则.............................................20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当披露的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 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同时向所有 投资者公开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深交所。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以及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 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有关法律法规或者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办法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 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 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 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 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公司决定 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 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 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需要中期报告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 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 升或者下降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可免于披 露年度业绩预告;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可免于 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应该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要求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第二章所列示的重大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 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 较长的,可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 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项,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 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 况及关于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较大影响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并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公司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 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 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公司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按照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相关程序,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 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遇有须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第四十二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 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 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四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是向公司报告信 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本单位严格执行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以及本制度规定,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及时上报。 第五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一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 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以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五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召集有关人员召开会议,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制定编制计划; (二)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相关文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证券事务部; (三)证券事务部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四)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秘书审查; (五)公司总裁、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讨论定期报告草案;(六)董事会秘书将经总裁、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讨论修改后的定期报告草案送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七)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八)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九)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 (十)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四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流程(公司董事会、股 东会决议,以及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证券事务部根据董事会、股东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 (二)涉及独立董事意见的,应当一并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批准;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五条 公司涉及本办法所列的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董事会、 股东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证券事务部提交相关文件; (二)证券事务部编制临时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批准;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且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二)证券事务部编制临时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批准;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向监管部门、深交所报送报告或公司在信息披露 指定的媒体刊登相关信息的,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的信息及资料组织拟订,经董事长批准后报送或刊登。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 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当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 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 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六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 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二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保管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公司证券事 务部负责记录、保存,并作为公司档案归档保管。 第六十五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资料等档案管理工作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以公司名义对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的,证券事务部也应当留档保管相关文件。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未公开信息的人员,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 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 于本系统的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六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 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办法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七十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 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 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二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算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七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检查监督,并定期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九章 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 第七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 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七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 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七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或者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流程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 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二)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报告或通报的其他文件。 第七十八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的文件后,应予以及时处理。对于 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相关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给予答复,涉及需要披露相关信息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章 相关责任 第七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有 关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依据监管部门的处罚决定执行。 第八十条 本办法项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泄露内幕信息,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公司可以视情况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项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应当主动处理自己非法持有的股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或拒不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的,应当免除其职务。 第八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 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 点的两个交易日内;“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深交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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