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洲股份(002682):《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目 录 .................................................1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对象和内容.........................3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及其职责.......................4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5 第五章 附 则...........................................8 附件一:《现场调研(采访)沟通承诺书》...................9 附件二:《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基金经理; (三)分析师; (四)新闻媒体; (五)其他相关机构。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通过公司网站、新媒体平 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裁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信息公开披露原 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 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正在或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直接负责人,在全面深入 了解公司运作管理、经营状况和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 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十一条 证券事务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各所属企业、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为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 证券事务部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在工作时间保证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如有变更应及时对外公布。 证券事务部应指派专人及时回答投资者在互动易平台上的提问并做 好相关回复内容的起草和审批工作以及书面备查记录。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指定证券事务部专人负责调研机构和个人投 资者现场来访的预约、登记工作,对于预约后上门来访的调研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由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证券事务部专人负责接待。 接待来访投资者前,应要求其提供身份证明文件以备案登记,并签署《现场调研(采访)沟通承诺书》(见附件一)。 与来访调研机构和个人投资者交流沟通的过程中,证券事务部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见附件二),参加交流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在活动结束后,将上述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录音录像等附件(如有)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在调研结束后,应当要求来访调研机构或个人投资者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件等文件(如有)在发布或者使用前两个工作日内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进行审核,形成意见后反馈给来访调研机构或个人投资者。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工作人员在接受调研或采访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 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公司应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正确报道。 对主动要求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按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要求其提供身份证明文件以备案登记,并签署《现场调研(采访)沟通承诺书》(见附件一)。在接受采访前,公司可要求其事先提供采访提纲。 在采访过程中,证券事务部应当做好记录并可现场录音录像,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见附件二)。在活动结束后,将采访提纲等活动过程中所使用、记录的材料等附件(如有)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在采访结束后,应当要求媒体将拟报道的文字、照片等资料在报道前两个工作日内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进行审核,形成意见后反馈给媒体。 第十八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披露后或公司认为必要时,按照中国证 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问题进行说明并听取相关建议。 上述活动若采用网上直播方式,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相关活动的时间、地点、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相关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将主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通过公司网站、投资者互动易平台对外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 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 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式、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二十条 公司重大业务开拓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广告除外), 由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公司制度做好 信息披露、股东会等其他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网站或在接待投资者、媒体采访以 及业绩说明会时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露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公司在深交所互动易网站、业绩说明会、非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披露行为不能代替法定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公司应当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交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中,“公司各所属企业”是指公司分公司、控股 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 附件一: 现场调研(采访)沟通承诺书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贵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贵公司许可,不与贵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无意获取的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贵公司同时披露该消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应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贵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贵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_____年___月___日;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_ 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贵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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