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洲股份(00268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目 录 ......................................................1第一章 总 则................................................2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含义和范围........................2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与备案............................5第四章 对外报送信息登记备案管理..............................9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及责任追究................................9第六章 附 则...............................................12附件一:《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13附件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1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 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管理、披露及备案 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所属企业、职能部 门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 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含义和范围 第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章程》中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正式披露。 第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以下重大事项: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3.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业绩快报内容; 4.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5.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 生大额赔偿责任; 6.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7.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8.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裁无法履 行职责; 9.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0.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增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1.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2.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以下重大事件: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 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与备案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备案流程: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获悉内幕信息的 同时报告公司证券事务部,由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组织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一),进行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姓名或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悉地点、知悉方式、知悉内容、知悉阶段、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 间。知悉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知悉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规定向深交所报送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 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 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 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 况,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交所备案。 第十六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 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深交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所属企业、职能部门及 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 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证券事务部,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四章 对外报送信息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唯一办理对外信息披露事务的部门。公 司所有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的审核、董事长批准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十条 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 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及未公开的年报、半年报等相关信息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相关人员按本制度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提交至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按行业监管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 (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商、税务、统计等有关部门)报送的其他信息,公司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泄露,并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披露。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处理内幕信息相关事 项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的知悉范围,简化决策程序,缩短决策时限,减少传递环节。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决策或研究论证原则上应在股票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并采取保密措施,对所有参加人员作出详细书面记载,提出具体明确的保密要求。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对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 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相关事项进行决策或形成研究论证结果后,应当第一时间将结果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开发布与内幕信息相关的事项时,应当经过保密审查,不得以内部讲话、新闻通稿、接受采访、发表文章等形式泄露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在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对承载内幕信息的 纸介质、光介质和电磁介质等载体标注“内幕信息”标志,采取保密防护措施。公司对内幕信息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销毁等应进行必要的记录,禁止未经标注或超越权限复制、记录、存储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 规定向相关行政部门等报送内幕信息的,应当通过专人专车送达等恰当的保密方式传递内幕信息相关载体。 除按规定通过互联网向税务、统计等部门报送未公开的经营财务信息外,禁止未经加密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内幕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 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 将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披露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他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 求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内幕信息时,应当以书面告知等方式告知该部门相关人员对内幕信息的保密要求。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内幕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三十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 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三十一条 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 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的,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公司内通报批评、降薪、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依法提出民事赔偿或提请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有权部门对其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非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为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公司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其依法提出民事赔偿,或提请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有权部门对其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报送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公司应当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交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中,“公司各所属企业”是指公司分公司、控股 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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