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洲股份(00268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目 录 ......................................................1第一章 总 则................................................2第二章 信息申报..............................................2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4第四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行为的披露..........................6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8第六章 附 则...............................................10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有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八 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等对持有股份比 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 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六)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视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 向深交所申报资料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 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的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以及持有公司股 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深交所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锁定。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 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可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六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六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保下 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行为的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 券事务代表及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等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1.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2.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3.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4.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 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的规 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应当按照深交所相关要求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公告。相关增持人员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公告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 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六条 在公司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 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深交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 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前款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 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本制度第 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应接受深交所的日常监管。深交所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时,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违反本制度 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公司内通报批评、降薪、降职、免职、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二)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证券事务代表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 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公司应当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交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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