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加加(002650):内部审计制度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公司至少关注涉及内部审计的下列风险: (一)公司审计机构不健全,组织架构不科学、不合理,或职责分工不清,可能导致内部审计缺乏独立性和客观性。 (二)内部审计未经适当授权,可能因得不到有效支持而导致内部审计失败。 (三)内部审计人员不具备应有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内部审计方法滞后,或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不完善,可能因内部审计效率和质量低下而造成内部审计成本增加。 (四)内部审计人员不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影响审计的客观公正性,可能导致道德风险。 第四条公司在建立与实施内部审计控制中,强化对下列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控制: (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科学合理。 (二)公司内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以及内部审计规范的要求,规范内部审计程序,并保证严格执行。 (三)公司内审部门建立健全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并积极了解、参与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 (四)内部审计人员具备必要的学识及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继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沟通能力。 (五)内审部门和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应有的客观性、独立性和职业谨慎。内部审计人员避免对自己提供咨询的事项实施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负责,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导和监督,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八条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公司应当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九条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审计专业职称、专业知识、审计经验及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等,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有效地开展。 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地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二条公司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信守公正、客观、保密、胜任的原则,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按内部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内部审计事项予以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时,如果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第十五条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阻挠、打击和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及权限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和评价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并提交检查报告: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七)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公司及下属单位负责人进行离任及任期履职情况、经济活动等审计; (八)其他需进行审计的业务。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大额非经常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九条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对象及依据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的对象: (一)各控股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二)公司向各控股公司、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派驻或聘用的有关人员及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员工; (三)董事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有关人员。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的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公司章程; (二)本公司及各控股公司、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会议决议、规划、计划、工作目标、经营方针等; (三)其他相关标准。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容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一)公司及各控股公司、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公司各职能部门:1.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 2.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情况; 3.内部控制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情况; 4.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决议落实、执行情况; 5.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 (1)财务预算(计划)及执行、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及相关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及有效情况等; (2)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3)基建、维修工程预(概)算合理性、决算真实、合法、有效性、预算执行情况等; (4)管理和核算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 (5)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资金来源,以及预算、决算、开工、竣工情况; (6)投资及投入到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子公司的其他资金、财产的经营管理、风险及效益情况; (7)经济合同、契约的订立及执行情况; (8)公司关联交易、费用控制等。 (二)公司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派驻的有关人员及1.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 2.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等规章制度情况; 3.任期(或离任)经济责任及其他经济责任。 (三)审计部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4.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5.涉及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等的情形,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4.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五)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3.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4.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5.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六)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2.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3.是否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获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4.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5.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6.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7.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七)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2.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3.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4.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审计委员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八)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2.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3.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4.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5.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九)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2.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3.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4.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5.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二十九条审计部有权制定公司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并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参加公司财务管理和经营决策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进行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参与研究制定、修改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条审计部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法人治理结构资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检查资金、资产管理情况,检查财务软件。 第三十一条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检查内部审计范围和内容中的有关事项; (三)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行为、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五)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原始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六)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董事会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对审计工作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当遇有重大、复杂审计项目任务时,审计部可以商请相关部门临时抽调专业人员参与专项审计工作,相关部门应大力支持配合,以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必要时,经有关领导批准审计部可聘请外部人员或借助社会审第三十三条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应经当年财务预算批准,予以充分保证。 第七章 内部审计的种类和方式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的种类包括: (一)例行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计对象财务收支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评价被审计单位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专项审计。包括: 1.法人治理结构审计; 2.内部控制制度审计; 3.风险审计。对企业内部控制中的风险管理状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4.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审计; 5.经营管理合规审计。对被审计对象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合理性、风险性进行审计; 6.经营管理绩效审计。在例行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经济活动绩效性进行审计; 7.专项工程审计; 8.零星维修项目审计; 9.派出人员任期审计。对派出人员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10.信息系统审计; 11.审计调查。对发现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12.其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认为必要的专项审计。 (三)专案审计。对被审计对象及人员违反公司经济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第三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方式有: (一)报送(送达)审计。被审计对象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审计部接受审计检查。 (二)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对象所在地进行审计,后者必须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三)网上即时审计。通过基于互联网或其他网络的内部审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实时对财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实时审计,提高审计的时效性,提高审计效率。 第八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和质量 第三十六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根据董事会的部署,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制定审计方案; (二)审计部依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内部审计计划、工作方案及实施授权等,做出合理安排,制定详细的审计实施时间表。按时间表逐一书面向被审计对象发出通知,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时间,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 (三)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等措施,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对其法人治理、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方面进行测试。 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座谈、检查、抽样和分析性程序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并将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及形成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五)同被审计对象交换意见。 (六)对重大审计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须报经董事会批准;经批准的处理决定,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 (七)下达审查处理决定。 (八)被审计对象、个人在接到审查处理决定15天内,向董事长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经董事会批准,组织复议。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审计部复审并经审计委员会确认后提请董事长或董事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九)审计部应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落实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以及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 (十)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重大问题,可随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及时制止。 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包括内部审计督导、内部自我质量控制与外部评价三个方面。 (一)督导是审计部负责人和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实施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所进行的监督和指导。审计部负责人对督导工作负主要责任,审计项目负责人负责审计现场的督导工作,督导贯穿于审计项目的全过程。 (二)内部自我质量控制是为合理保证所有内部审计活动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制定的控制政策和程序,是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审计项目负责人通过适当的手段对内部审计质量所实施的控制,包括内部审计机构自我质量控制以及内部审计项目自我质量控制,日常按审计事项进行,年度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价。 (三)外部评价是由审计部以外的其他机构和人员对内部审计质量所进行的考核与评价。 第九章 内部审计报告和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于审计实施结束后,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报告的编制必须以审计结果为依据,做到客观、准确、清晰、完整且有建设性。 第三十九条内部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结论和建议,并可以包括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审计结论和建议的意见。 第四十条审计部应建立内部审计报告的审核制度。审计部负责人就审查审计证据是否充分、相关、可靠,审计报告表述是否清晰,审计结论是否合理,审计建议是否可行。 第四十一条审计部在内部审计报告经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批准后,应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 第四十二条审计部的审计报告是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相对保证。 第四十三条审计部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四十四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根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四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四十六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针对审计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一)审计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八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章 审计人员工作规范 第四十九条为促进企业内部审计队伍的建设,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行为,严肃审计纪律,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在工作中严守职业道德规范,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自觉接受纪律约束,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第五十条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纪律教育,并对审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审计人员应具备的素质: (一)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公司的战略计划、预算及业务流程政策。 (二)掌握审计、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等相关专业知识。 (三)具有与所执行审计业务相匹配的经验。 (四)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职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能力,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五十二条审计人员日常行为规范: (一)全心全意为公司规范管理、防范风险服务,忠于职守,勤奋工作。 (二)努力学习,不断更新知识,学以致用,积极进取。 (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审计,保证审计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持严谨、稳健、负责的职业态度。 (五)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 (六)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对在执行审计任务中知悉的国家、企业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及不宜公开的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八)谦虚谨慎,平等待人,树立良好形象。 第五十三条审计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在实施审计期间,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工作任务的事项。 (三)不受贿、索贿,不利用职权为个人谋私利。 (四)不得隐瞒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 第十一章 内部审计档案制度 第五十四条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参考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具体办法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执行。 第五十五条内部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董事会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十二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六条 审计部应建立内部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激励其努力工作。审计人员工作成绩显著、对公司贡献突出的,应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严重失职渎职、泄露公司重要经济秘密的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内部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司给予处分、追究经济责任: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泄露公司秘密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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