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加加(002650):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09:35:46 中财网
原标题:ST加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1 ——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

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用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的前述信息,并报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 ”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及时披露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司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对公司经营具有重要影响的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发生破产事项,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节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八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公司信息披露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条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通过董事会秘书征求证券监管部门的意见,经审核后确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范围及标准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标准按照《信披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六条定期报告
(一)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二)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深交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较原预约日期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提出申请,经深交所同意后方可变更。

(三)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1.
拟依据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2.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公司定期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五)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七)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八)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九)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及时披露业绩预告。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1.
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1)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可免于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2 0.03
()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元,可免于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

4.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9.3.2 3
《股票上市规则》第 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亿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6.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7.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9.3.2
入、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 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盈亏金额区间、业绩变动范围、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动的主要原因等。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公告中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十)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1.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2.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3.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第十七条临时报告
(一)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其他报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7.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应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1.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八条其他事项
(一)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二)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第二十条董事和董事会的职责
(一)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董事应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三)公司董事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和执行部门,承担如下职责:(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公司及下属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及披露。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
(四)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当审计委员会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等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及时提供和传递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所提供和传递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与董事会秘书保持沟通,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其完成信息披露的相关事宜。

第二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及时、准确、完整地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关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二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四)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建立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机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问询的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

第三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在要求的时间内及时回复相关问题,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指派专人负责答复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信息问询。

第三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问询。

若存在相关事项,应如实陈述事件事实,并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 “ ”

若不存在相关事项,则应注明没有或不存在等字样。

何回答的,视为不存在相关信息,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对有关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第三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答复意见应由其指定的专人签字并加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单位公章,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存,另外两份送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规定或监管部门有要求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有权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答复意见及其他材料提交给监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答复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研究,涉及信息披露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所涉及的相关书面材料予以归档并保存,保存期限为永久保存。

第三十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回答或不如实回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信息问询或不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包括:
1.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证券或相关衍生产品募集说明书上的签字;
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定期报告上的签字;
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临时报告上的签字;
4.
独立董事在述职报告上的签字;
5.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制度规定的履行职责特别说明上的签字。

第四十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记录是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职责的证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其签字是真实、有效的,并对其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永久保存。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四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并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

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四十五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十七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四十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等。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相关登记资料,保存期限十年。

第五十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一)公司相关部门或各子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审批登记表,明确相关事项认定为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理由,并完整、准确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书面保密承诺函;经部门负责人、公司报送董事会秘书,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审批登记表中签署意见并报公司董事长确认;(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登记表中签署审批意见。

第五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五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五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本制度作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处理的,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要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如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应当立即核实情况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五十四条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公司将视情况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等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具体参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中的责任追究条款执行。

第六章审批权限
第五十五条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委员审阅;(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六条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第五十七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办公室及其他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访问前,应事先告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的人员全程参与采访和调研;采访或调研结束后,应当将会谈过程及内容形成书面记录,对会议内容进行录音保存,来访调研人员签署调研承诺书;(二)上述信息披露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对于提出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地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信息,也必须拒绝回答;
(三)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应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立即更正。

第五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公司其他规章制度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持续性披露的内容。

第五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核手续后在法定时间内发布临时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公司向中国证监会、 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
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董事长审阅或由董事长授权后最终签发。

第六十条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申请:公司发布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书面形式通过深交所自动传真系统或通过深交所网上业务专区提出申请,并按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提交公告内容及附件。

(二)审核:深交所审核员对公司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董事会秘书对审核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并根据要求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三)发布:发布信息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网站上披露。

第七章内幕信息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
第六十一条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一)本制度第十七条第(一)项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10%
(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的重大损失;
(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5%
(二)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及其他知情者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和公司关于保密工作的纪律,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告知相关人员应履行的保密义务。

第六十五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章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
第六十六条在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时,按照本制度规定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人”)应及时将有关重大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

第六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收集,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报告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六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报告义务的联络人,具体负责本机构或部门重大信息的搜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

第六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同时保持与监管部门、投资者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第七十条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就已报告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发生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二)已报告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三)已报告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报告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五)已报告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七十一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件,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有关关联交易,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各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七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收集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

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提请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七十四条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七十五条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

(二)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一)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九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六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七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章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七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或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或处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八十条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国家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一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八十二条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关联人等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应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章档案管理
第八十三条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各分公司、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10
期限不少于 年。

第八十七条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并批准后提供。

第十二章信息披露常设机构与联系方式
第八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第八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地址:湖南省宁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环路与谐园路交汇处加加食品。

0731-81820261 0731-81820262
第九十条股东咨询电话: 、 。

第十三章附则
第九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办法现有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立即修订本制度。

第九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九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生效2012 3
之日,原《重大信息报告制度( 年月)》同时废止。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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