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新股份(300107):对外报送信息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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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28日 09:46:09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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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新股份:对外报送信息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报送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与加强公司对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筹划、编制、审议和待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内幕交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设各部门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正在策划或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内幕知情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要求报送统计报表的单位向公司索要统计报表或涉及销售收入、利润等敏感信息的资料,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因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等特殊情况急需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见附件1),经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必要时须经董事长批准。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公司主管副总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董事会秘书要将报送单位的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查,报表部门要书面提示被报送单位的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见附件2),依法报送的统计报表和经营业绩数据报表要在报表的空白处注明:该报表数据涉及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请注意保密,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回执(见附件3),回执中应列明使用所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承诺书、回执原件及其提供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相关信息等材料交由证券部保留存档,存档期限为10年。
第八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九条公司了解内幕信息的有关领导和宣传部门在其他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司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也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其它形式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其相关规定对外报送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披露或泄露时,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亦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披露该信息,同时向河北证监局报告。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其他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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