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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轴承(300718):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09:50:40 中财网
原标题:长盛轴承: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投资的批准
第三章资产管理
第四章财务审计
第五章投资披露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投资的批准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系指公司以现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进行设立、并购企业(具体包括新设、参股、并购、重组、股权置换、股份增持或减持等,含对子公司投资,但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股权投资、委托理财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进行的各项投资活动。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三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应在授权、执行、会计记录以及资产保管等职责方面有明确的分工,不得由一人同时负责上述任何两项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对外投资事项必须经股东会批准,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或股东会有权决定授权个人进行上述对外投资。

1、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批并及时披露:(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长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等交易权限为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

3、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公司章程》的决策权限执行。

前款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在对重大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决策之前,必须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投资回报率、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投资风险及其他有助于作出投资决策的各种分析。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供给有权批准投资的机构或人员,作为进行对外投资决策的参考。

第六条 实施对外投资项目,必须获得相关的授权批准文件,并附有经审批的对外投资预算方案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本公司的对外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投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方案必须经有权机构批准。

第八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有权机构授权的本公司相关单位或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章资产管理
第九条 对外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公司应授权具体部门和人员,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或实物,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和管理部门同意。以实物作价投资时,实物作价低于其评估价值的应由董事会批准,对外投资额大于被投资单位账面净资产中所享有份额的,或者对被投资单位溢价投入资本的,应经董事会专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投资。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投资资产(指股票和债券资产,下同)可委托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独立的专门机构保管,也可由本公司自行保管。

第十条 投资资产如由本公司自行保管,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都要将投资资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及存取的日期等详细记录于登记簿内,并由所有在场人员签名。

第四章财务审计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对本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完整的会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一个投资项目分别设立明细账簿,详细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期末应进行成本与市价孰低比较,正确记录投资跌价准备。

第十二条 除无记名投资资产外,本公司在购入投资资产的当天应尽快将其登记于本公司名下,切忌登记于经办人员的名下,以防止发生舞弊行为。

第十三条 对于本公司所拥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先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进行长期投资日常管理,其职责范围包括:(一)监控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二)监督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情况;
(三)向本公司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定期提供投资分析报告。对被投资单位拥有控制权的,投资分析报告应包括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在处置对外投资之前,必须对拟处置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充分说明处置的理由和直接、间接的经济及其他后果,然后提交有权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机构或人员进行审批,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投资披露
第十六条 本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信息披露应符合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

第十七条 必要时董事会可委托投资项目经办人(负责人)之外的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价、分析。

第十八条 本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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