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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轴承(300718):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09:50:41 中财网
原标题:长盛轴承: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三章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四章董事的当选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四条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工会或职代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

第七条候选人人选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董事候选人人选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收到候选人人选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人选的任职资格,经审核合格的候选人人选成为董事候选人。

第三章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条股东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选举,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三)在候选人数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人数,所投选票数的总和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则该选票作废。

第十一条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须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投票表决权数。

第十二条股东投票时,必须在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注明其投向该董事的投票表决权数。

第十三条股东投票时,其所使用的全部表决权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表决权总数时,该选票方为有效。

股东使用的投票表决权数小于其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的差额部分视为该股东放弃差额部分的表决权。

第十四条公司通过网络投票系统选举董事而采用累计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提供者应保证出席股东使用的投票表决权数小于或等于其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第十五条现场表决完毕后,由现场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现场得票情况。

第四章董事的当选
第十六条董事候选人以获得投票表决权数的多少决定是否当选,得票多者当选。

同时,每位当选董事获得的投票表决权数不得低于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七条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时,则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一)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董事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二)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三)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前,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负责对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进行解释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投票。

第十九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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