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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轴承(300718):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09:50:42 中财网
原标题:长盛轴承: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
第三章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及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管理,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对外担保,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依据现行有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对其的定义。

第三条由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与关联方资金往来,视同公司行为。

第二章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
第四条公司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严格限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在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用公司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抵押、质押或担保;
(五)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或商业承兑汇票;(六)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七)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公司应要求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时就第五条所述事项,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发生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情况进行自查,并制作自查报告;必要时,可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核查。

若公司董事会按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自查后发现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问题,董事会应将自查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应在最近一期年度报告中作为重大事项予以披露。

第八条对于历史形成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问题,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保证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资金占用量,在每个会计年度至少下降30%。

第三章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及责任
第九条关联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占用公司资金的,应当相应承担责任,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相应赔偿。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为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责任部门,公司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一经发现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应当采取各项措施,确保关联方清偿历史形成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管理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方面的具体职责为:(一)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调查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相关情况;
(二)根据所在地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报告是否存在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三)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解决方案。

第十二条 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董事予以罢免的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对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要求相关关联方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公司与关联方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其所占用的公司资金。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其所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公司不得接受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
(三)公司应当将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对外公告;
(四)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必要情形下,公司关联方的以资抵债方案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一经发现股东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董事会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并有权依据相关的司法裁决或者判决对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实施冻结,直至其规范所占用的公司资金。

如果股东侵占资产的不能以现金或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第十六条 对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积极采取措施清偿所占用资金的,按照相关证券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处理。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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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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