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尚环境(300536):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设立、运行、职责履行等相关事项,提高审计委员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保障其规范、高效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公司内审部是审计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工作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会议的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1/2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1/3以上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等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条件的人士。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三章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5.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6. 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任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关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审部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被认定存在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做好后续整改与内部追责等工作,督促公司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并限期内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内部问责追责制度。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交所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第四章年报工作职责及程序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会计报表及附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报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共同协商确定年报审计时间,并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 第二十三条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在年度报告披露前,应当组织不低于3次年度报告沟通审计会议。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在年审会计师现场审计工作结束后,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年审会计师召开沟通会议,了解审计计划执行情况、公司配合程度、关键审计事项、发现的问题以及管理咨询建议等。 第二十五条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决策程序 第二十六条内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审部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其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情况; (五)公司关联交易情况报告; (六)各类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估报告;问题或缺陷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对内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内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六章议事规则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日以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将会议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事由及议题、召集人和主持人等事项通知全体委员,并将有关资料呈送每位委员。 如遇紧急情况,经全体审计委员会成员豁免,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间限制。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采用举手表决或通讯表决的方式。 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审议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该事项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三十三条审计工作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需要可以聘请相关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必要时,该等中介机构亦可列席会议。因聘请中介机构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七章履职情况报告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等。 审计委员会报告年度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应当包括: (一)对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审核意见及监督情况; (二)对外部审计机构的监督情况,如对外部审计工作有效性的评估,以及就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提出建议等; (三)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情况,以及组织和监督调查工作的情况;(四)对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评估情况,以及监督问题整改和内部追责的情况;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情况;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要求的其他职责的履行情况。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本工作细则: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深交所规则、公司章程修改后,本工作细则有关条款与之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工作细则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董事会决定修改。 第四十一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和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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