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尚环境(300536):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设立、运行、职责履行等相关事项,提高战略委员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保障其规范、高效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首席战略官为战略委员会提供工作支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战略委员会的工作联络机构,负责战略委员会会议的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战略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1/2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1/3以上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召集人1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委员的资格和应承担的义务除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委员每年应该确保有充足的时间用于公司的相关事项,以保证有效地履行其应尽职责。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战略委员会职务。 战略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战略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三章战略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跟踪研究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趋势; (二)重点研究国内外市场发展趋势,关注公司重要客户、重点供应商、主要竞争对手的发展状况; (三)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首席战略官负责战略委员会评审和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向战略委员会提供公司战略规划、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召开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战略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战略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日以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将会议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事由及议题、召集人和主持人等事项通知全体委员,并将有关资料呈送每位委员。 如遇紧急情况,经全体战略委员会成员豁免,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间限制。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战略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成员主持。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战略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战略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战略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采用举手表决或通讯表决的方式。 战略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战略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审议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战略委员会审核该事项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需要可以聘请相关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必要时,该等中介机构亦可列席会议。因聘请中介机构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战略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室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本工作细则: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深交所规则、公司章程修改后,本工作细则有关条款与之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工作细则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董事会决定修改。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和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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