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尚环境(300536):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09:56:13 中财网
原标题:农尚环境: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风险管理、完善组织治理结构、促进组织目标实现的作用,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实施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审部及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及权限、内部审计对象和时限、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及工作程序、内部审计结果的运用、审计档案管理等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标准。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而进行的内部审计。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审计委员会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公司设立内审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内审部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内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内审部和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

第九条公司内审部应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具备良好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职业胜任能力和职业责任。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提高审计质量。

公司内审部负责人为专职,具有必要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条内审部应保持内部审计工作独立性,独立于财务部门,不受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十二条内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公司应予以保证,并列入财务预算。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四条内审部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审部应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审部负责。内审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内审部应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条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一条内审部应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二条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十三条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第二十四条内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五条内审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按时报送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本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四)检查有关经营、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或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率与效果的建议;
的建议。

第四章内部审计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的方式有以下两种形式:
(一)报送(送达)审计: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内审部接受审计检查;
(二)就地审计:内审人员到被审单位(或部门)进行审计,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根据工作需要,内审部也可以采取上述两种方式结合进行审计;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配合进行。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根据审计计划,内审部选派内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制定项目审计方案,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必要时,可申请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第二十八条内审部应在实施审计前三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时效性要求高的审计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审计通知书送达可采用正式文件或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采用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应在实施审计时递交正式文件。

第二十九条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按照审计通知书要求,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工作准备。

第三十条实施现场审计。组织召开审计进点动员会;进行相关调查,收集资料,记录检查过程,编制工作底稿;经主审审核后,将工作底稿统一编号,交被审计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被审计单位应按要求签署审计承诺书。

第三十一条编写审计报告,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内审部提交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审核被审计单位(或部门)的反馈意见,进一步核实情第三十二条下发审计决定。内审部需将经批准的含有审计决定的正式审计报告在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送达被审计单位(或部门),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应当签收审计报告,被审计单(或部门)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

第三十三条后续审计。内审部应当自批准后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之日起6个月内,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审部。

第三十五条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内审部应当定期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根据内审部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七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审计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内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并根据已完成的审计事项及时整理审计资料,做好资料的装订、归档工作,编制年度审计目录、建立审计档案。审计档案管理遵照公司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九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公司建立内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内审部或审计委员会提出奖励建议,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由公司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给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公司内部机构(或部门)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给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应当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当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本制度: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深交所规则、公司章程修改后,本制度有关条款与之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制度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董事会决定修改。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和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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