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尚环境(300536):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年10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选聘进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管理层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公司采用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为保证审计质量、效率和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可以对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八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及评价要素,并通知公司财务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应聘文件等相关资料报送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三)审计委员会对应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并对其提交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核通过后,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报请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五)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 第九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十条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第十二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三条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包括说明审计委员会在选聘、监督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及审查意见,包括为评价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恰当性(如适用)等进行的具体工作和结论。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包括: (一)每年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二)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三)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第十六条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 第十七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五)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六)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公司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形成审核意见,并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条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认为需要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包括: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按规定将财务报表审计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备案和报告的; (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本制度: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深交所规则、公司章程修改后,本制度有关条款与之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制度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董事会决定修改; (四)股东会要求修改。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和修改,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武汉农尚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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