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易事特(300376):《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5年10月)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修订)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2 ......................................................................... 2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章登记备案......................................................................................................... 3 第四章保密及处罚..................................................................................................... 5 第五章附则.................................................................................................................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及网站(巨潮资讯网)正式披露。《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是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定。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证券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的重大事件;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登记备案 第七条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资料,供公司内部管理和相关监管机构核查。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后及时登记备案,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九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其管理单位的内幕信息管理责任人,应及时将区域内的内幕信息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以上主体应按照本制度对报告程序的规定执行,单位责任人汇总相关信息后上报公司,同时,上述主体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十一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公司、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前述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接待新闻媒体采访,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全程参与,记者报道的有关公司的新闻稿件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 第十三条公司依法对外报送资料时,如报送资料中涉及内幕信息,负责报送资料的经办人应要求公司外部相关人员填写特定格式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并签署相关保密协议,同时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负责报送资料的经办人应第一时间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提交至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传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备工作,对于未按公司要求,故意隐瞒、拖延或拒不报备的相关责任人将参照第二十条进行处理。 第四章保密及处罚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应以书面方式将内幕信息保密和禁止内幕交易等事项进行告知。 第十六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十八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公司根据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制度,不报告登记知悉的内幕信息情况或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采取警告、记过、降级、解除合同等措施在公司内部进行处罚;对于触犯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注1) 内幕信息事项(注2):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每个内幕信息具体情况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制度规定进行登记。 注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注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4:填报各内幕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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