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易事特(300376):《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修订)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4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程序...................................................................................................8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10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的报告、审议和披露职责.........................................................10第六章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11 第七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11第八章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信息披露制度.................12第九章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12 第十章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12第十一章责任追究和处理措施.....................................................................................13 第十二章附则.................................................................................................................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以内以规定的方式将所有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在监管部门认可的网站等媒介平台向投资者公布。 第五条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接受投资者(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执行部门,具体负责信息的归集、编制、传递、审核和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工作; (三)公司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将信息披露文件报交易商协会审核并在其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予以公告。 第七条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必须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依法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八条在公司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公司应依据本制度及相关规则履行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公司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首次发行前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主要内容的公告,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申请经交易商协会注册通过后,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公司或簿记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申请经交易商协会注册通过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交易商协会书面说明,并经交易商协会同意后,修改发行公告或者做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四条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深圳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第十五条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四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 公司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四)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八条公司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第十九条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或变化发生之日后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条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应当在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于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两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两个工作日内披露。 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30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30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二十三条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五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四条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和澄清。 第二十五条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二十七条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二十八条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公司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第二十九条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应当披露违约处置进展,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第三十条若公司无法履行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义务,提请增进机构履行信用增进义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请启动信用增进程序的公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的程序是指未公开信息的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的流程。 第三十二条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公司有关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公司信息的公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公告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签发; (二)董事长签发后,由财务部门、董事会办公室以书面和电子版方式通过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在交易商协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六条公司决策机构重大决议事项应按以下程序披露: (一)公司重大事项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并形成决议;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公司财务部将涉及协会自律规则所述须予公布的重大决议事项或其他须由交易商协会事先审核的临时报告报协会审核;(三)根据协会的要求,将其审核通过的上述事项报告由公司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以书面或电子版方式通过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在交易商协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予以公告。 露程序: (一)获悉发生重大事项、变更事项的公司主管职能部门应立即履行报告义务,编制报告草案,报主管领导审核; (二)初步审核后的临时报告呈报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人审核; (三)公司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将涉及协会自律规则所述须予公布的重大事项、变更事项或其他须由交易商协会事先审核的公告报协会审核; (四)根据协会的要求,将其审核通过的上述事项报告由公司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以书面或电子版方式通过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在交易商协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予以公告。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三十八条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财务部共同具体负责拟订、修订信息披露制度、接待和安排监管机构、中介机构等相关单位的访谈、回答咨询,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报告,办理对外披露的相关工作;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及所属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助做好信息的起草编制、传递、审核和披露,保证相关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三)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应投资者或监管部门的要求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四十条董事会秘书可被授权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会议或查阅、知悉会议的相关内容,及时了解公司经营和财务情况,调阅涉及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相关文件。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的报告、审议和披露职责 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对披露信息报告及时审议,保证定期财务信息报告、重大事项、变更事项等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和公司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的知情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四十四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商协会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披露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商协会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十五条公司发生的所有重大事件在信息披露之前,有关知情者不得向新闻界、媒体发布消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局域网和其他内部刊物上发布消息。 如因法律、法规规定先于交易商协会所规定的公开披露日期之前报送有关主管机构的,注明“未经公开披露,注意保密”字样。 第四十六条当得知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七条公司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第四十八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司资产。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与监督机制。 第八章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信息披露制度第五十条公司应规范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所有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防止出现违反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十二条公司应保持与中介服务机构的良好沟通与协调,积极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所需资料和工作条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五十三条公司应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充分了解实情,积极应对媒体和公众的有关询问,必要时做出书面澄清。 第九章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情况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五十五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报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相关公告等)档案管理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执行,同时置备于财务部及董事会办公室供交易商协会、投资者、中介服务和咨询机构等利益相关者查阅。 第十章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五十六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向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本制度在各部门、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得到认真贯彻执行。 第五十七条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七条所规定的重大事件,应将有关信息和资料及时报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五十八条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参照本制度制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经其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报本公司备案,并向市场公开披露。 第十一章责任追究和处理措施 第五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条公司各部门、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未按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内部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不及时、重大遗漏或者虚假成分、误导情况,以及相关人员提前泄露信息披露内容,使公司受到处罚造成名誉损害或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可对其给予批评、警告、降职等处分,并可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必要时可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3年版)以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等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对披露有新的规则要求,本制度做相应补充修订。 第六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六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于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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