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 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
之五十,已回购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公司不得发行可
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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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除外:
......
(七)公司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
经营情况及优先股发行文件规定的时间和价格,赎回本
公司的优先股股份;优先股股东无权要求向公司回售其
所持优先股股份。公司按章程规定要求回购优先股的,
必须完全支付所欠股息。
......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按第二十四条规定回购优先股后,应
当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 |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除外:
......
公司依照本条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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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之一进行: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四)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进行。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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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包括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
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
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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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
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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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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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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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股东 |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 第三十三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
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
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
|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
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
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
者质押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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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押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
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六)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
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
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
利。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
前款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
但以下情况除外:
(一)修改本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公司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
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自股东会批准当年取消优先股股息
支付的次日起或当年不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之次日
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
决。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所欠股息。每股
优先股股份享有的普通股表决权计算公式如下:
N=V/Pn
其中: V为优先股股东持有的优先股票面总金额;模
拟转股价格 Pn为审议通过优先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
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 A股普通股股票交易均
价。
表决权恢复后,当公司已全额支付当年所欠应付股息,
则自全额付息之日起,优先股股东根据表决权恢复条款
取得的表决权即终止。每股优先股股份根据优先股发行
文件确定的计算及调整方法折算后股份数享有本章程
规定的表决权。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查
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
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
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
利。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
前款第五项的规定。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并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查阅、复制目的等情况后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予以提供。
......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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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并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查阅、复制目的等情况后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予以提供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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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无效。
......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
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
灭。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
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
灭。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
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
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
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
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第三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
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
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
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
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
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
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本条前述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
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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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
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
务。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
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 | 第三十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
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第一大股东及其最终
控制人应当比照遵守本节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规定。 |
| 第四十二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
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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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
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
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
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
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
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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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
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
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 | 第四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
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
稳定。 |
| -- | 第四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
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
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五)审议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获赠现金资
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 | 第四十三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
(十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
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
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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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
以免于适用第十四项规定。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第四十五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包括抵押、质押或保
证等)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按照累计计算原则,担保金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5
000万元;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
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
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公司对外
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四条公司提供担保,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
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进
行对外担保的,公司董事会视公司损失、风险的大小、
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由此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全体
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并对违反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
|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 |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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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前款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计算,计算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 |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前款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计算。 |
| | |
| | |
| | |
|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方式或电子通信方式
召开和表决。
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方式的,股东会将设置会场,本公
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便于更多股东参加
的地点。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
席。
...... | 第四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
为会议通知中明确记载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
供网络投票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会除设置
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
| 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第四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
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 第五十条股东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 |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会。 |
| 第五十一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会议。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 | 第五十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 | |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 第五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
| 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 | 第五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
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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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
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
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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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四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 |
| 第五十六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
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
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提案符
合本章程第五十七条要求的,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 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提案符
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要求的,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
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
| | |
| | |
| 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
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 | 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
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 |
| | |
| 第五十九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会议召开二十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将于会议召开
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计算前述“二十日”、“十五日”的起始期限时,
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召集人需要发布召开股东会的提示
性公告的,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个交易日内、股东会
网络投票开始前发布。
股东会需审议存在前提关系的多个事项相关提案或者
互斥提案的,召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发布召开股
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提示性公告除索引股东会通知披露情况等外,内容应当
与此前公告的股东会通知一致,包括会议召开日期、股
权登记日、会议地点、投票方式、审议议案等关键内容
召集人不得以提示性公告代替股东会通知的补充或者
更正公告。 | 第五十八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计算前述“二十日”、“十五日”的起始期限时,
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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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
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五十九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
的全部具体内容。
......
股权登记日和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
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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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
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 | 第六十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
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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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
| | |
| | |
| 第六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公司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
和表决。 | 第六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公司普通股股
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
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
和表决。 |
| 第六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
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 | |
| | |
| | |
| | |
| 第六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
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
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
盖法人单位印章。 |
| 第六十七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 |
| | |
| | |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
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投票代理委托书和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会议通知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
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会议。 | 第六十六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
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
证。投票代理委托书和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会议通知指定的其他地方 |
| | |
| | |
|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
作。会议登记册应载明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七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
作。会议登记册应载明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
| | |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及除董事会秘书以外的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六十九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第七十二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
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条......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
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
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
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 |
| 第七十三条公司应当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
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
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七十一条公司应当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
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
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
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
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
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二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
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报告。 |
| | |
| 第七十五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
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解释和说明不得
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 第七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
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解释和说明不得涉及公
司商业秘密。 |
| | |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五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 |
| | |
| | |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 | |
|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
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
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
| 第八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 | 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 |
| | |
| | |
| | |
|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 | |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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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就以下事项作出特别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
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一)修改本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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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优先股股东根据本章程约定的条件恢复表决权的,
应当按照本章程及优先股发行文件规定的相关计算和
调整方法确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的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
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 第八十一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
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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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 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 |
| 第八十五条公司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
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公司就发行优先股事项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提供网络投
票,还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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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七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八十四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
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
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
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普通
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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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采取累积投票时
每一股东持有的表决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额乘以
应选董事(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
一个或者分别投给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每一候选
董事(监事)单独计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实行累积投票时,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决前向到会股东
和股东代表宣布对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
并告之累积投票时表决票数的计算方法和选举规则。 | 第八十五条股东会选举董事采取累积投票时,每一股东
持有的表决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额乘以应选董事
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者分别投给
几个董事候选人。每一候选董事单独计票,以得票多者
当选。
实行累积投票时,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决前向到会股东
和股东代表宣布对董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并告知累
积投票时表决票数的计算方法和选举规则。累积投票制
实施办法如下:
(一)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应当对每一个候
选董事逐个进行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
(二)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人数相等的投票权,每个与会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
应选董事人数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数的乘积;
(三)股东既可以将其所持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
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给数位候选董事,按照候选董事
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应选董事人数,由得票
较多者当选;
(四)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
员分别选举;
(五)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董事集中或分散行使
的投票权总数多于其累积投票权总数的,该股东投票无
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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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投票
权总数的,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投票权总数与行使的
投票权总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
| 第八十九条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
东提名,其余的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二)由股东会选举的监事,其候选人由监事会、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职工
代表监事的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提交职工代表大会
或其他职工民主选举机构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
(三)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均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提
交董事会,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议案。董事会应当在股
东会召开前向股东提供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等详细
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四)被提名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
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
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人
应当对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
见,被提名担任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人士应当就其本人与
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
公开声明;
(五)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董事、监事于股东会结束后立即就任或者根据股东会会
议决议中注明的时间就任。 | 第八十六条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
(二)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三)提名人应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提名委
员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以
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议案。董
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向股东提供董事候选人的简历
等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四)被提名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
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
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
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
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
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
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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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
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
若变更,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
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第九十四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
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
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
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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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五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本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
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本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
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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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九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
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六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
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 第一百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就任时间为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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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董事会 |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
| 第一节董事 |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 第一百〇二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
除其职务。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
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第一百〇三条首届董事会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以后每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监事会
或具有提案权的股东提名,增补董事由本届董事会、监
事会或具有提案权的股东提名,提名人选提交股东会选
举。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
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
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会换届时,董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
会或具有提案权的股东提名,增补董事由本届董事会或
具有提案权的股东提名,提名人选提交股东会选举。每
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
届满以前,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
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一名,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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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对公司负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
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
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四)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五)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
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对公司负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
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
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
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
| | 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
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
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
(五)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
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
勉义务。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
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
勉义务。 |
| 第一百〇六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条规定。 | 第一百〇三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条规定。 |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
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
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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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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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
类的业务。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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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对本章程第一百零七条至第一百
零九条规定的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
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
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
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
| 议。 |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同意通过。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会审议。 |
| 一百一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第一百零
四条、第一百零七条至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第一百〇一条
一百〇四条、第一百〇五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 |
| | |
| 一百一十二条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出现下列
情况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
......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出现下列
情况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 |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
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
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
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
生效。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
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
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 |
| | |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
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
务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
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它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
公平的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
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
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
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
两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
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
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
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
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
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成员 |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设立独立董事,董事会成员中应当 |
| | |
| 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
专业人士。 | 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
士。 |
| 第一百二十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
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本章程的要求
独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不受公司主要股东或者与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 | 第一百一十六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
与勤勉义务,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
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 | 第一百一十七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
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
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
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
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
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
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第一百二十一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规
章及规则;
(三)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 | 第一百一十八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
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
| (四)具备 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
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
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和规则;
(四)具备 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
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
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一百二十四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上市公司与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
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
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第一百二十一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
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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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第一百二十三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
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
| -- |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
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
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
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
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
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
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
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
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 第一百二十七条公司根据需要建立相应的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并建立《独立董事工作笔录》文档,独立董事
应当通过《独立董事工作笔录》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
行书面记载。 |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根据需要建立相应的《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工作细则》;并建立独立董事工作文档,独立董事
应当通过独立董事工作文档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
面记载。 |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 |
| 人,副董事长一人,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三名。 | 人,副董事长一人,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三名。董事长
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五)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
职权。
公司股东会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本章程的约定向
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五)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
| | |
|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
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会批准。 |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
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会批准。 |
|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会应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并制
定相关制度;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对外担保
董事会有权审议通过下列担保行为,且需满足下列条
件:
1、单笔担保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未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或绝对金额未超过5000万元;
6、对外担保的对象不是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对于董事会上述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二)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应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并制
定相关制度;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
(一)对外担保
董事会有权审议通过下列担保事项:
1、单笔担保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未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担保;
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未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30%;
6、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或绝对金额未超过5,000万元;
7、对外担保的对象不是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对于董事会上述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二)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
露: |
|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三)其他交易
审议决定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到股东
会审议标准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
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事项:
......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以下类型事项:(一)购买或者
出售资产;......(十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
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
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
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
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
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评估或审计报告。
(三)其他交易
审议决定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到股东
会审议标准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事
项:
......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以下类型事项:(一)购买或者
出售资产;.....(.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和罢免。 | |
| | |
| | |
|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
经理等行使。 |
| 第一百三十八条董事长应当保证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
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
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 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长应当保证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
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
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
| 第一百四十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
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公司董事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或电子通信方式
召开和表决。 | 第一百三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
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公司董事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或电子通信方式
召开和表决。 |
| | |
| 第一百四十一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
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
议时,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三十九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
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
时,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 |
| 第一百四十二条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采取专人
送达、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在会议召开5日
前送达全体董事和监事。但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
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 第一百四十条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采取专人送
达、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在会议召开5日前
送达全体董事。但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
| | |
| 第一百四十三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 第一百四十一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
| (三)事由及提案;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 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公司董事会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 | 第一百四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公司董事会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 |
| 第一百五十条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
议违反法律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
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
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
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会决议,给
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
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
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
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
应当进行集体决策,不得授权单个或者部分董事单独决
策。 |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
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
本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
应当进行集体决策,不得授权单个或者部分董事单独决
策。 |
| -- |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
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 | 第一百五十一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上市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主任委
员(召集人)一名,由具有会计专业技能的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并由审计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审计委员
会工作。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
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
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 |
| -- | 第一百五十二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
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
| -- | 第一百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
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
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委员
会成员应为单数,全部由董事组成,并不得少于三名。
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
员为三名,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
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
票。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按照公司制定的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运作。 | 第一百五十四条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与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
全部由董事组成,并不得少于三名。其中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按照公司董事会制
定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运作。 |
| 第一百五十四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基本职责
是:
......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
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
作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六)对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以及环境、社会和治理
(ESG)议题政策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指导公司可
持续发展工作的执行与实施;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第一百五十六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基本职责
是:
......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六)对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以及可持续发展议题
政策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指导公司可持续发展工作
的执行与实施;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 第一百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二名;审计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
业人士;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具有会计专业
技能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由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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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六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
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
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
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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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
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 | 第一百五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
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
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一百六十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
(三)法律、行政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六十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解聘。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 第一百六十二条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的情形适用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
五条勤勉义务的相应规定,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六十二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
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相应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六十五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研发管理工作,并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 第一百六十五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研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
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 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除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以外的其他公司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除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六十七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
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七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
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 |
| 第一百六十八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
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六十八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
的劳动合同规定。 |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
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
向其汇报工作,并根据分派业务范围履行相关职责。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
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总经
理负责,向其汇报工作,并根据分派业务范围履行相关
职责。 |
| 第一百七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
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 第一百七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当由董事、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
| | |
| | |
| 第一百七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七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
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七章监事会 | -- |
| | |
| 第一节监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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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三条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适用于公司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
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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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四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 -- |
| | |
| 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
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
| | |
| | |
| 第一百七十五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
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
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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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百七十六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监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
生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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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七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
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公司监事会其他监事
代为出席。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
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予以撤换,公司职工
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
予以撤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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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百七十八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 |
| | |
| | |
| 第一百七十九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
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 |
| | |
| | |
| 第一百八十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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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监事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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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
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
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
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
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
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
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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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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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
务的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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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三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当
提前五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时,可以
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监事会决议
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公司监事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或电子通信方
式召开和表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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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四条监事会应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
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
东会批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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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五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
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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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六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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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八条党组织在公司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
心作用,承担从严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
体责任,负责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党组织在公司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
心作用,承担从严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
体责任,负责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 |
| 彻执行。 | 彻执行。
主要职责包括: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
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
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
公司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会、
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公司领
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
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
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
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
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公司除
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
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公司除
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
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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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
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
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应不
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
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
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
|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在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
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如有
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
2、利润分配议案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制订公司利润分
配预案公司监事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出具书
面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报公司股东会审
议决定。
如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
预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不实
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
式的理由,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
事会应对此进行审议并出具书面意见。
3、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
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
利。
......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
按照该规定处理。
公司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
金分红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
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
特殊情况是指:公司当年度或未来十二个月内进行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当年度或未来十二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
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当年累计可分配利润的50%;或者如 |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正常
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在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
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
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
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
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
2、利润分配议案审议程序: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
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盈余情况、资金情况等提
出、拟订,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独
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
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
由。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
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
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
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
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
案。
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
执行情况。对于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或按低
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
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以及未
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3、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
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
利。
......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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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当年盈利,但每股累计可分配利润低于0.10
元。
4、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
(1)公司优先股股东可优先于普通股利润分配获得固
定股息,具体情况如下:
①公司发行的优先股票面股息率为附单次跳息安排的
固定股息率,股息率计算方法按发行方案规定执行。优
先股的股息率不得高于发行前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
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公司应以现金的形式向
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以一个会计年度作为计息期间,
当期未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不会累积到下一计息
年度。
②公司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有可供分配利润
的情况下,可以向本次优先股股东派发按照发行利率计
算的固定股息。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涉及优先股
事项的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依照发行文件
的约定,宣派和支付全部优先股股息;但在取消支付部
分或全部优先股当期股息的情形下,仍需提交公司股东
会审议,公司应在股息支付日前至少10个工作日按照
相关部门的规定通知优先股股东。
③不同次发行的优先股在股息分配上具有相同的优先
顺序。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的顺序在普通股股东之前,
在确保完全派发优先股约定的股息前,公司不得向普通
股股东分配利润。
④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公司股东会有权决定取消支
付部分或全部优先股当期股息,前述股息取消支付不构
成公司违约。强制付息事件指在股息支付日前12个月
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①公司向普通股股东支付股利
(包括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及其他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方式);②减少注册资本(因股权激励计划
导致需要赎回并注销股份的,或通过发行优先股赎回并
注销普通股股份的除外)。
(2)公司优先股股东除了按照约定的股息率获得固定
股息分配之外,还可以根据本条规定的分配顺序、方式
及比例,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参与剩余利润的分配。公司
普通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的固定股息及参与剩余利润
分配的顺序、方式及比例如下:
①公司根据优先股发行文件约定的票面股息率,采取现
金方式向优先股股东分配固定股息;
②在按照固定股息率向优先股派发固定股息后,如当年
合并报表口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除公
司董事会确定的特殊情况外,公司将采取现金方式向普
通股股东分配利润,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为当年
实现的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的利润(即当年合并口径报 | 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
按照该规定处理。
特殊情况是指:公司当年度或未来十二个月内进行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当年度或未来十二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
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当年累计可分配利润的50%;或者如
上市公司当年盈利,但每股累计可分配利润低于0.10
元。
4、利润分配政策的修订: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
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
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
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
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
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
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5、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
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
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
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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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15%。
③公司当年合并报表口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在扣除上述第2项后,即形成的当年实现的剩余利润。
当年实现的剩余利润中的30%,由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
股东共同参与分配。其中每股优先股股份按照优先股发
行文件确定的计算及调整方法折算后的股份数参与剩
余利润分配。公司应当以现金方式向优先股股东分配、
以现金或普通股股票方式向普通股股东分配上述剩余
利润。
5、利润分配政策的修订: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
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
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经独立
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
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此事项进行审
议并出具书面意见。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发表独立意见,且监事会对此事项进行审议并出具书面
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董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向股东会做出书面说明。
6、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
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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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
督。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明确
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
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
外披露。 |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
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
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
公。 |
| -- | 第一百八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 |
| | 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
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
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
| -- | 第一百八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
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
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 | 第一百八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
考核。 |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
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
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 |
| 第二百〇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或其
他方式进行。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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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〇五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
或传真、邮件、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传真、邮件
电子邮件方式等进行。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
出或传真、邮件、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
| | |
| | |
| 第二百〇八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
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
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九十八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
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
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 第二百〇九条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等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中的至少一家报纸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 -- | 第十章职工和工会组织 |
| -- | 第一节职工 |
| -- | 第二百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行决定公司的
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公司在劳动部门核准的招工计划
内,自行公开招聘,经考核,择优录用所需的职工。 |
| -- | 第二百〇一条公司在中国境内雇用职工,公司和职工双
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中国的其它
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合同中应当订明劳动(工作)任务、劳动合同期限、劳
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纪律、报酬、社会保险、福利
待遇,以及辞退、辞职、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合同的
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双方其它的约定事项等。
劳动合同订立后,按有关规定向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 |
| -- | 第二百〇二条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
等事宜,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
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
| -- | 第二节工会组织 |
| -- | 第二百〇三条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
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
| -- | 第二百〇四条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其基本任务是
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
调解职工和公司之间的纠纷;组织职工学习,开展文体
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项经
济任务。 |
| -- | 第二百〇五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薪酬待遇
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无表决权),反映职工的
意见和要求。 |
| -- | 第二百〇七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
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
会决议。 |
| 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
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
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本章程
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
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
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本章程
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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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
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
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二百一
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
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
不得分配利润。 |
| -- | 第二百一十四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
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
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 |
| | 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
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二百一十八条公司有前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
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须经出席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二百一十八条公司有前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
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
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第二百一十九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
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 第二百一十九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
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
|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而解
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
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而解
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
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 第二百二十三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
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 第二百二十三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
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
| 第二百二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
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
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
《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
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
派发的股息和本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以全额支付
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 第二百二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
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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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三十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
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三十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
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
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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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三十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超过”均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三十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均含本数
“超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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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三十八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三十八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
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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