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易事特(300376):《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10:15:59 中财网
原标题:ST易事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修订)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业务操作原则...................................................................................................3
第三章业务审批权限...................................................................................................4
第四章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5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5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6
第七章信息披露...........................................................................................................6
第八章附则...................................................................................................................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结构性存款(含嵌入金融衍生工具)及相关产品组合等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以下合称为“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六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存款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八条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条本制度规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具体包括:(一)公司财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
(二)各子公司总经理和公司财务经理负责外汇套期保值的配合工作和提出相关建议;
(三)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工作;
(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

第十一条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审议后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多种套期保值产品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方案,并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含套期工具与风险敞口的风险对冲关系说明),报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属于本制度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情形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财务部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选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产品,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三)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套期保值价格,并与公司确认。

(四)财务部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套期保值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经办人员、财务负责人或财务总监共同核查原因,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总经理或副总经理。

(五)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情况进行关注,制作《外汇套期保值盈亏情况一览表》并向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审计部应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报告。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跟踪套期保值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套期保值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套期保值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第十七条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总经理/副总经理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十八条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拟开展套期保值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套期保值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二十条公司套期保值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亦需要遵守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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